尊敬的领导:
您好,2012年我母亲李碧霞(近60岁)与邻居罗谢群(70岁左右)发生口角争执后扭打在一起,双方都住院治疗。经我们村长与岳麓区莲花镇派处所警官联系约定于2013年1月19日到镇派出所调解。当我与母亲到达派出所时,对方开了三辆车载了十几人到达并欲殴打我,在场警官制止并勒令无关人员撤离,可对方依旧滞留派出所并说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让其滞留。在调解过程中我多次表示:1、可按法律规定依法赔偿,2、即使调解不成也可由法院判决,可对方要求赔偿除事件相关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医治费用外,还要赔偿脂肪肝、脑萎缩、脑白质等与此事件毫无相关的医治费用。在对方强大的人员威胁气势下,我被迫答应了赔偿要求,支付了1000圆赔偿现金,写了4000圆的欠条,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在此之后对方十几人才撤离派出所。
对于此种情形,我是否可以要求重新界定赔偿金额后依法赔偿?是否可以让岳麓区公安局或岳麓区法院判决事件责任和赔偿金额后,依法处理?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可作为有关涉及具有民事赔偿内容调解协议的主体,派出所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应符合《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即认定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
因此,如果你觉得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如果不存在显示公平,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协议是具有效力的,你应该及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