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贺琼,2009年7月至2013年6月任职于长沙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本人2010年10月获取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一直服务于长沙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实验室,且证书原件一直扣留在公司,但远大住工一直未帮本人进行继续教育(其他服务人员已做过继续教育),导致我的证书即将过期,且扣留我在职时的证件使用费500元(其他服务人员都已领取)。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帮助我这位普通劳动者获取应有的权利,讨回被扣留的500元钱。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您可以就用人单位扣押证件的事实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电话:0731-84428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