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廖小锋对上次反映的情况得到的回复,表示相当不满意,特此作如下回复:
1、关于房屋产权问题:所有房屋均是我们家私有土地面积上兴建,别说这7间房屋,连门口一大片通道和后面一块私坪,全是我们家私有土地,国土局成立后就这么无偿交给了我党,曾祖父廖南生前期兴建的6间房屋与祖父廖文光后来兴建的1间房屋,均在国土局成立后办有房产证,全部都在文革期间被抄家抄掉了,86.44平方米面积的房屋产权证也是叔公廖锡树后来补办的,难道未补办房产证的房子就不承认它的合法性了?国土局成立前,政府有对城市进行航拍,并绘制平面图,都清楚显示7间房屋的存在。怎么我党犯下的错,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就要老百姓来承担后果?
2、关于祖父廖文光之后兴建的1间房屋的产权问题,如上所说,房产证被抄,产权人就是祖父廖文光。听父亲说,似乎是因为祖父登记的出生年月有错误的原因,居然在房产档案局查不到记录。
3、140平方米的面积并非我们自行胡乱填写的申请表,而是当年私房换发新证时,经常裕南街街道办事处人员上门测量核实的7间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并明确写明了“情况属实”字样且加盖街道办公章认可的。而后来叔公廖锡树补办的86.44平方米的房产证面积也正是根据这张换发新证申请表下面审查意见中写明的6间房屋共计7.78方丈换算而来(1平方丈=11.11平方米,7.78方丈=86.44平方米),其实此面积也只是此6间房屋的实用面积,并非建筑面积。因这6间房屋为曾祖父廖南生所兴建,叔公廖锡树当然也只能继承这6间,而另1间房子是叔公廖锡树的哥哥,也即是本人祖父廖文光独建,这是不争的事实!否则叔公怎么可能只补办6间房屋的房产证?
4、关于整套房屋面积一直是有争议的,换发新证申请表上的面积为7间房屋共140平方,此面积是经过裕南街街道办人员实地测量的占地面积,而长沙市房产档案馆的平面图上有详细的长宽尺寸,经计算的面积为7间房建筑面积为106.54平方米,而叔公廖锡树补办的6间房屋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86.44,而这么些年交税的面积又好像是94平方多,总之就没有一个标准面积。请问如果以86.44为合法面积来计算,那剩下1间房屋的面积怎么计算?是以档案馆的平面图上的106.54-86.44=20.1平方米计算?还是以换发新证申请表上的140-86.44=53.56平方计算?不知这13.1平方米从何而来,如果以档案馆平面图上的尺寸为准,那1间房屋的面积也应该是:4.36*3.09=13.47平方米,怎么算都不知道13.1平方米是如何计算得来的,这1间房屋到底以哪个面积为准呢?如认可86.44为合法面积,是否就要推翻裕南街街道办人员实地测量的数据?也要推翻长沙市档案馆平面图的数据?也要推翻这么些年交税的数据?请问要如何让我们信服?
5、父亲最后搭建的厨房的确未曾办理过房产证,虽然是在自家土地面积上兴建,但我们也承认的确未获批准,若以违章建筑处理,我们虽有不服,但也只能认了!
以上是本人针对上访回复的解释。
另外,请问本人上次还提出的几点关键性问题为何不作解答?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拆迁方得到的拆迁许可证仅为86.44平方米的6间房屋,还有1间房屋未经户主同意就进行强拆,谁有这权利先斩后奏?这1间房屋内有父亲许多私人财物,全部不见了,拆迁公司现在矢口否认,否认就当它不存在了?请问进行拆迁时有没有对屋内财物进行清点或拍照?有没有进行估价?怎么现在“死无对证”了,就干脆不承认了?现在我们这财物损失该如何来估价?如何来赔偿?如果赔偿金额无法达到双方一致认同,又该怎么办?这种行为,拆迁公司已经是触犯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调查了。
强拆了2年多到现在毫无补偿,说起赔偿就避重就轻,这事如果市长不处理我就找省长,省长不处理我就找中央,总要找到个方法来处理,总得给我们个交待。这事总不会就这么算了!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到时会向您进行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