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浙江老板投资的太阳能小公司,公司几台面包车用于售后服务车,车上会放一些业务资料和随身行李及1-2个普通打印机纸箱大小的礼品或各种配件,重量只有几十斤,而且每个品种只有1-2个。2009年,虽多次被路政、运政检查,但看到是跑业务,就全部放行。
昨天,6月9号下午2点,我们车行到宁乡老粮仓地段,被宁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强行扣车,不听解释。我们要求他们出具暂扣证明,而他们非要我们在承认非法营运的暂扣单上签字。我们认为事实还没有结论,就要先承认自己违法,这不符合国家法律精神。在不出具任何收据的情况下,扣车到现在。
我们认为我们车上放自己的东西,且2只手可以提着走的东西,为什么就是非法营运?其它路政都认可不算货物,现在宁乡就认为是货,我们确实想不通。
如果我们确实在销售或运输,完全接受处罚。现在感觉非常冤屈,没有地方申诉。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2011年6月9日10时许,宁乡县运管所老粮仓中队执法人员彭红亮、齐君、刘稳山等人在老粮仓集镇s209与县道灰老线(灰汤-老粮仓)交汇处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任务时,发现从老粮仓往灰汤方向驶来一台车身喷有“售后服务车”字样的松花江牌面的车,车牌号为湘a-1cy90。执法人员判断这可能是一台营运车辆,遂上前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车系当事人陈越所有,主要从事太阳能热水器(如:皇明、四季沐歌、太阳雨等品牌)的售后服务与维修,同时在该车上还装载有大量的热水器配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越进行了询问,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摄像取证,并对当事人的售后服务登记资料进行了复印,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当事人并未依法取得道路经营许可。鉴于此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陈越下达了《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但当事人拒绝在暂扣凭证上签字(此情况当地村民王圣:13786169010、李浩:15111398718等人可以证明),执法人员彭红亮、齐君、刘稳山在暂扣凭证上签字注明情况后,将暂扣凭证交给了当事人,随后该车被依法暂扣。6月10日,当事人陈越到老粮仓中队接受处理,该中队执法人员将道路运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5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罚款后,车辆于当天被解除暂扣。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