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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东辅道拆迁项目拆迁办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

2018-4-10 0:09:17发布39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本人张浩(男,身份证号码:430102198305185515,户籍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锦林社区),系张新田(男,身份证号码:430111195709040016,户籍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锦林社区)之子,现张公岭村亚大路与纬六路交汇,东北方向62米处房屋系本家祖屋,距今已有近百年历史。
该房屋原系本人祖父张福兴所有。因祖父于1979年因公不幸罹逝, 2005年,父亲张新田将该房屋赠与本人,且为本人及妻子柳欢、女儿张瑜玉、儿子张涵博(新生儿)4人唯一居所。2014年,本人房屋纳入京港澳高速东辅道拆迁项目,但该项目拆迁的有关部门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让我蒙受巨大损失。现将情况反映如下:
2014年8月在召开动员会时,拆迁办工作人员有通知参加会议,随后拆迁办工作人员只上门测量房屋面积(唯一的一次上门),有关于房屋其他的情况(权属、是否合法等情况)也未予以告知,之后拆迁工作人员再也未与本人进行沟通。本人一直天真的等着拆迁办人员来与我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但等来的是一纸由芙蓉区拆违控违办公室2014年月日签发的“拆违通知”(不知什么时候张贴在本人祖屋上,张贴前并未告知本人,本人母亲发现通知时已是2015年2月5日)。通知中这样写到根据芙蓉区国土局和规划局的意见,认定本人房屋系父亲张新田在锦林社区搭建违章建筑262平方米(实际就是指本人所居住的祖屋),但实际房屋实际是在张公岭村十二组范围内,并非在锦林社区。
由于本人法律意识不强,且忙于工作,当拆迁办对外公示的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分局签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4第6号和第7号均没有看到,故早已错过了申请复查的时间。
得到拆违通知后,认为事情严重的本人,于2015年2月9日曾撰写一份《房屋情况说明》(原东岸乡张公岭村老书记、村长、组长及部分原果林场领导干部均已签字认可,证明房屋系本人祖屋,而非违章建筑),并将现实情况反馈于拆迁指挥部,但无果。此后,更未就该情况重新进行核实,且武断认为本人祖屋系违章建筑。随后,2015年3月,拆迁部门联合芙蓉区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违章建筑对本人祖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而此前,并未和本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更未进行任何补偿及补助和人员安置。
综上所述,本人祖屋系1982年3月31日前所建,属遗产房,系合法建筑,按照《宪法》第13条规定,《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及《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房、扣押、冻结、没收)之规定,本人祖屋属合法享有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以上情况,京港澳高速东辅道拆迁部门及有关监督行政部门已经相继严重违反了《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64条,《民法通则》第75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25、28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10、15条的有关规定,已经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虽于2000年原果林场5号令拆迁时享受了安置,但事隔15年,本人现已娶妻生子,单独立户。目前,妻子:柳欢,女儿:张瑜玉,儿子:张涵博(新生儿)3人从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拆迁安置等政策,理应进行拆迁安置。恳请各级领导予以解决为盼。
马坡岭街道纪检监察、拆迁办、张公岭村等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张新田(发信人张浩父亲)户于2004年1月在张公岭果林场,根据当时长沙市政府60号令政策完成了拆迁补偿安置。按照1987年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登记的数据,认定张新田户拆迁房屋合法面积为194.33平方米;其二兄张立新户于2014年在2004年长沙市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隆平2.321公顷)项目拆迁安置,拆迁房屋合法面积为180平方米。其兄弟张凯于2003年7月在张公岭果林场,根据当时长沙市政府60号令政策完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当时张凯有两处拆迁房屋,一处面积为61平方米,1987年12月农房清查登记在张凯名下;另一处是张凯已故母亲柳爱华的房屋,农房清查面积为119.22平方米。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张凯户当时按照农房清查登记面积119.22平方米给予了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户一户一基的原则,以及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文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第一条第三点:关于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处理:“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的,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另一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的规定,因此,发信人张浩所反映的祖屋,该房屋应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综上所述,关于发信人张浩反映的祖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根据调查核实,张凯在2003年7月张公岭果林场60号令已拆已安,该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张新田于2004年1月在张公岭果林场60号令已拆已安,当时发信人张浩年仅18岁,尚未娶妻生子;张立新于2014年在2004年长沙市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隆平2.321公顷)项目拆迁安置。由于张新田父母已故,兄弟及本人已全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户一户一基的原则,张新田及兄弟的宅基地权益已经享受,他处房屋按照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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