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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方式质疑

2018-4-9 19:37:29发布46次查看
领导好:黄一军,2011年1月有注册“长沙京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未开展业务因此疏于办理相关证照年审。之后参股投资于“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接受董事会决议担任长沙分公司法人代表。因此“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2年4月注册成立。但于今年3月办理营业执照及社保年审后继续办理机构代码证年审时被告知------因为黄一军之前公司没有办理正常年审,因此必须就之前公司年审后才能办理现公司的正常年审。对此我分公司对机构代码证捆绑年审的方式提出质疑,因为公司以法人的形式存在,而且两家公司没有任何瓜葛,因此我们不应对黄一军其他公司负连带责任,因此应该对我们分公司正常办理才符合常理。同时在查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文件中,就年审都没有做出捆绑年审的规定,因此现被告知的捆绑年审是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为了避免延期而导致分公司的违法现象,希望能进行顺利年审。打扰领导了。
minghua: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局立即与承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的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所进行情况核查,现就您所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作用
组织机构代码是企业的“身份证”,与居民身份证码、商品条码共同形成我国的三大基础编码,是国家及地方开展宏观调控、建立征信体系、法人库、电子政府及各类“金字工程”的重要基础数据,目前已在银行、税务、统计、外汇、外交、公安、铁路、海关、工会、社会保障、建设系统、银监会等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同时,居民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已作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数据,确保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的合法有效是确保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也是界定各组织机构法人(负责人)信用等级的标准之一。
二、来信办理情况
对“市长信箱”来信中所反映的有关组织机构代码办事流程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按照《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范》要求和诚信系统建设需要,该所在对每个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时都进行严格审查,仔细比对当前数据与历史数据的差异,对变更的数据及时进行更改,以确保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贵单位法人名下“长沙京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年审,我办对“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手续实施暂缓办理,建议其督促法人黄一军尽快处理“长沙京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宜,是保证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质量的重要手段,如企业有实际需要,黄一军作出相关承诺后,我办仍可办理“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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