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是望城县丁字镇兴城社区对方州组农民,我于1991年与泸溪县谭溪镇的覃玉荣结为夫妻,我夫妻根据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本可以生育第二胎(我妻系少数民族土家族)响应党的号召只生一个小孩 ,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根据《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及《应用解释》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收益分配包括集体土地征收时可多分一人份额,但我组历年来集体收益分配,今年湘江北路北沿线征收我组集体土地都未曾予独生子女家庭优惠一分一毫。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省政府条例根本不督促落实。我邻居左安明杨春林夫妇也是响应党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同样也未曾享受到独生子女应有的优惠,他们向望城县丁字人民法院提超诉讼。开庭许久,迟迟未予宣判,请求市长为我们广大独生子女家庭做主,保证我们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陈德刚 13548710720
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户在征拆安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说明
我区出台的《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望政发〔2009〕11号)、《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望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中,对在征拆安置补偿工作中,独生子女家庭所享政策作出规定:
1、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
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每证增加一人指标)。
2、独生子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户
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的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
3、由于政府控规,对“未办理建房证”的户的独生子
女另增加20平方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二、关于土地补偿及集体收益分配的说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令)及《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09]11号)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均按政策规定足额核算并拨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分配。
我区征拆工作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和区征拆相关规定执行,坚持“高度透明、阳光操作”原则。如在征拆工作中信访人对征拆补偿方案有异议,可向区征拆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进行咨询;对咨询答复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进行依法维权。区人民政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征拆安置工作,共同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非常感谢你对拆迁工作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支持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