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的,摩托车是一个方便环保的交通工具,但是在中国很多城市,却是采取了禁摩的手段,这在世界上都是首例的。而其中,长沙也是其中的一个城市。
对于政府来说,摩托车可能是一个不确定的不稳定的因素,从前几年没禁摩时期的严打飞车党就可以看出,摩托成为了那一时期一大危害社会安定的因素,这也成为了后来禁摩的几大原因之一。可是政府这样做也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不只是靠着这样那样的限制就能做到的。这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合作,比如政府加强治安管理,加强对百姓的安全知识的普及,加强法制建设等手段都是可以做到的。虽然这样所耗费的周期较长,耗费的金钱更多,但是成效是一个简单的禁摩远远不及的。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表面上的和谐,要实现真正的和谐,就要像习近平书记说得“空谈误国,实干兴邦”那样,多做实事,不要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用最简单潦草的手段处理问题,这是惰性政治的表现。如果仅仅是这样做,有黑客所以要断网,有人用菜刀杀人就禁止用菜刀,有人在宾馆卖淫就禁止宾馆住人,这样谈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会有一个良性的市场来发展经济?政府遇到矛盾和问题,不是抱着防患于未然的态度,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而是占在管理者角度,考虑如何避免自己的管理责任,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应付,不惜采取牺牲民众正常生活秩序和合法权益,作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法。政府管理部门懒政管理的包袱甩得轻松,百姓却活得沉重。
长沙政府采取禁摩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交通安全问题。对于速度快的摩托车来说,“肉包车”使得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很容易造成人受重伤或则死亡。而电动车的20码速度似乎比摩托车安全一点儿,但是政府似乎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摩托是有驾照的,而电动车是没有驾照的。而且在城市里,摩托也不可能开出过快的速度,这样的摩托车,也不见得会比电动车有更高的事故率。对于交通安全,政府不应该这样敷衍了事,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不然全市这么多交警又有何用?还有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百姓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一个拥有良好的交通规则意识的市民和拥有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才是一个真正的交通安全的城市,并不是一个没有摩托的城市。
对于摩托车的好处,也不细数了,单就经济环保这一方面,就高出汽车一大截。一般的摩托车,排量仅仅是一部桑塔纳的七分之一,一部小排量轻量级的更加只是其的九分之一。很多人因为不买摩托了,选择了低档的小汽车,而这样就造成了城市车辆拥有量的过多,这也是引起交通拥堵的一大原因。一辆摩托从购置到保养,都低于汽车的好几倍,这对于许多家庭不是很富裕的家庭来说,能减少很多的负担。
再就是城市形象的问题,有人说摩托是种比汽车落后的交通工具,影响城市形象和品味。可是在外国,却鲜有禁摩的城市或者国家,连美国和欧洲国家尚且都不觉得影响城市形象,对于中国而言何谈影响了城市形象与品味?难道中国城市里面全是小汽车,中国的国际形象就会上升到一个特别高的地位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这种言论也可以说是无稽之谈。
再就是法律层面上的内容,我国的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济条件好的人买汽车作为日常交通工具,经济条件差的人买摩托车作为日常交通工具。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摩托车与汽车一样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城市的道路允许汽车行驶却禁止摩托车通行,在客观上是保护了富人的私有财产而侵犯了穷人的私有财产。城市的道路,允许私家车行驶禁止摩托车通行,于法不容、于情不通。禁摩缺乏法律依据,是人治大于法治的典型。再者,政府想禁就禁止,想放行就放行,召开听政会了吗?百姓同意了吗?这些都是没有的。政府应该是人民的政府,而不是官员的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可不是毛爷爷说着好玩儿的。
关于摩托解禁这个问题,我也是从济南回长沙后突然想起的。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并没有采取禁摩的手段,到处可见摩托的身影,我在济南坐出租车,那边的车很多,但是每台车都很遵纪守法,很少出现变道超车什么的情况,连行人闯红灯的现象都很少。我问那出租车司机,感觉你们这边的司机都很规矩啊,他们说:习惯了,这边对交通抓得比较严,再说假如都不守规矩,这么多车,路又不宽,那交通还不乱了套去?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的交通政策都是充分发挥各种交通工具的特长,相互补充、合理搭配的。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国家,无论是人口密度大、车辆多的城市,还是车辆少、人口也少的城市,都对摩托车进入城市不加限制。工业发达、人口密度大的日本,台湾地区等地的交通网络很好,摩托车仍旧是部分人出行、上学、购物必须的交通工具。全城禁摩就破坏了城市里的交通网络,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共同构成了一个高效率的混合交通网络。摩托车的轻便经济的作用是其他交通工具所不能取代的。
我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长沙人,都是希望长沙能够建设好的。在此,希望政府能够在对待摩托问题上加强监管,放摩托一条生路。对解禁采取听证会也好,民意调查也好,我相信百姓能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的。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收到您反映的关于禁摩工作方面的意见后,经认真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一、城区道路实行禁摩措施的主要意义
摩托车作为一种轻便灵活的交通工具,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就像自行车一样很快进入千家万户,为方便市民的出行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交通供需矛盾的不断加剧,摩托车在城市交通中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广州、深圳等100多个城市在城区“禁摩”。从实我市施城区道路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措施以来,道路交通秩序取得了交通事故明显减少、行车秩序明显改善、通畅能力明显提高的““三个明显成效”,其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城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迅速的增加,近三年,全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年均增幅达到了18%,今年6月份,城区机动车拥有量已达到106万,城区道路的增速远远跟不上机动车的增速,城市主干道特别是中心城区交通流量日趋饱和,交通拥堵日益加剧。而根据交通工程学关于车种的交通当量换算关系,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汽车、一辆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所占用的道路面积比例为0.33:1:2,而三者可载人数分别为2人、5人、80人。专家估算,在城市中每增加1万辆摩托车,要比相同载客量对应增加的小汽车、公交车多占用17万平方米左右的城市道路和停车用地。由此可见,对整个城市交通而言,摩托车是较为低效的交通工具。
(二)可优化交通出行结构
根据交通工程学关于车种的交通当量换算关系,我市城区在禁摩之前有手续齐全,年检合格,能合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3500余辆,日均运量为7万人次,而我市城区3553辆公交车的日均运量为198万人次。为了解决日益增长的交通供需矛盾,除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完善道路网外,采用交通组织措施,有效发挥道路的潜在效能,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控制低运力交通工具,是一条现实的途径,也是城市交通管理的一种趋势。
(三)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机率
摩托车是街头“两抢”犯罪利用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利用摩托车犯罪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近年来,利用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实施街头抢劫、抢夺案件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有利于提高城市空气质量
摩托车给城市所带来的污染并不亚于汽车。据环保部门测定,一辆摩托车排放碳氢化合物ppm100至2100,与小汽车接近。环保人士分析认为,虽然一辆摩托车的尾气排放量在0.125至0.25之间,而一辆汽车的排放量是1.1以上,但是看待两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不是以排放量来计算,而是依照排放的废气物中所含的物质来计算,如二氧化硫、芳烃等。摩托车的发动机通常采用二冲程,而汽车则是四冲程,因此燃油在摩托车发动机内燃烧不完全,排气管又缺乏相应的过滤设备,摩托车的排量虽然低,但所产生的污染却比汽车要大得多。摩托车发动机产生的噪声达80至100分贝,比小汽车高出25.9%至30.7%。
(五)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摩托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车种之一。禁摩之前,我市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数的40%,而禁摩之后,摩托车所占事故比列下降至7.4%。
二、我市城区道路禁摩工作的实施
我市早从2003年开始逐步推出城区限制摩托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其中2003年3月、10月,市政府两次颁布了城区道路禁摩措施的相关通告(长政发[2003]4号、56号),通告规定城区二环线以内的道路只允许我市的市区号牌摩托车行驶,对城区主干道六路一桥(五一路、芙蓉路、韶山路、解放路、劳动路、人民路、湘江一桥)禁止所有摩托车行驶。
2009年5月1日,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我队发布了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在2003年的基础上第二次扩大了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范围:湘江以东区域的湘江路、栖凤路、车站路、长善路、京珠高速、湘府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以及芙蓉北路的浏阳河桥至北二环路段、芙蓉南路的湘府路口至韶山南路路口路段;湘江以西区域的潇湘大道、二环线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
2011年8月22日,根据近两年我市城区道路实施禁摩工作的实施效果,以及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发展变化和摩托车注册数量日益减少的情况,我市第三次扩大了禁摩范围,湘江以西区域的西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岳麓大道、麓谷大道、枫林路、西二环合围区域(将高新区部分区域和汽车西站区域纳入其中);湘江以东区域的北边界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至三叉矶大桥、芙蓉北路、福元路(将湘江世纪城区域纳入其中);东北边界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至汽配路、京珠高速(将世界之窗区域纳入其中);东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长沙大道、新花候路、香樟路、京珠高速合围区域(将武广新站区域纳入其中);南边界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至绕城高速(将红星市场区域纳入其中)。
三、城区道路实行禁摩措施的合法、合理性
(一)禁摩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实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控制”是指限制、禁止全部或者部分车辆、行人在城市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道路、规定时段内通行,以达到合理分配交通流,缓解相关道路、区域交通负荷的交通组织措施。
(二)禁摩工作的程序合法
2008年12月5日上午,我市城区禁摩、规电、限货等三项措施,经报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听证会,18位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公开征集的陈述人及31位旁听人,对三项措施及其分步实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基本认可三项措施的实施,并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2009年4月11日,我队对外发布了《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并组织民警进社区、单位、学校开展《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展板、宣传车播放《若干规定》宣传cd。2009年5月1日开始在城区实行新的禁摩措施和范围。
(三)城区摩托车拥有量较少,禁摩措施的涉及面相对较小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较高的家庭选购私家汽车成倍增长,部分低收入市民也改骑电动车出行,现在长沙骑摩托车的人已经不多。我市禁摩之前,城区实际手续齐全,年检合格,能合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仅3500余辆。
四、禁摩的同时尽量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损
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既是发展所需,也是民心所向。我市实行城区“禁摩”交通管理措施的同时,充分考虑“禁摩”给市民出行造成的影响,为了将对群众的出行影响至最低程度,着力做好了以下几点:
(一)实行政府回购、经济补偿的措施
2009年4月、2011年8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分别联合下发《长沙市城区摩托车提前报废及其补偿办法》,由政府财政拨付专款对禁摩范围内的摩托车实行政府收购、提前报废的措施。其中,2009年共回购3300余台摩托车,补偿650万元左右;2011年共回购10余台摩托车,补偿5万元左右。
(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一是优化公交线网规划。公交主管部门按照就近调整延伸、按照截弯取直、降低非直线系数和线路重复系数及填补公交空白的原则,延长夜间营运时间,延伸公交线路,实施了128路、105路等7条线路延伸及调整优化措施,填补了万家丽北路、长青路等公交空白路段23.8公里,解决了红树湾小区、贺龙体校等5所大专院校师生和居民的出行问题。二是科学设置大客车专用道,提高运行效率。我队采取压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宽度、调整不等宽度的机动车道布局等优化措施,先后在蔡锷路、岳麓大道、金星大道、银盆岭大桥西、韶山南路、银盆南路等18条道路上设置了大客车专用道,里程达到近70公里,提高了公交车的运行速度,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三是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我市从2003年在“六路一桥”禁止摩托车通行以来,共增加了1768辆公交车,并且目前的空调公交车有1039辆,占到公交车总数的29.2%。城区出租车共有6780辆,最大限度的解决市民出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支队的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会尽最大的努力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畅通的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