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花区自然村集体土地征收,有以下疑问:
1)2008年的农转非征地审批单,2009年拆集体土地厂房并一直闲置到2013年,2013年才给我们村征收公告和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2)土地使用审批单是土地储备中心,但到2013年拆迁告知我们土地项目是215工程城中村改造(请问是否有批?)但2014年突然改变项目是圭塘河改造工程配套项目,实际用途是商品房开发,请问公告一直是公益项目建设用地,为什么最后做商品房开发?一块用地可以审批成到两个项目里面去吗?
3)拆迁广播明确2014年征收标准提高30%,为什么我们在不同意2013年拆迁款(42.3万)的情况下,2014年法院腾地公告仍然是42万?同样按照103号拆迁令,同样的房屋,按人头平分,有人能分25万多,有人能分30万多?而我却只有13万? 拆迁部门通过法院已陆续送达了腾地告知书等,并声明不配合拆迁将没有奖励,等强拆威胁,请问,拆迁部按规定分给我房源计划,补偿拆迁42万多,我买房子都要48万,更不要提装修,生活保障等。在这样不平等的前提下要求我配合拆迁才能享受奖励,是否公平合法?
4) 集体土地补偿费为什么一分都不下发?几百万的补偿费,区政府以及下属单位有权扣押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1、关于征地合法性问题
来信中所指项目为市国土储备的圭塘河改造工程配套项目。为自然村城中村改造目前实施征拆改造主体项目之一。圭塘河改造工程配套项目是自然村城中村改造的重点基础项目,是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服务民生的公益项目。该项目于2007年7月27日发布预征地方案公示(公告),2008年9月24日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3年10月1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4年3月15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征地各项手续齐全,限于2014年5月15日前实施拆迁腾地。整体征拆程序严格合法,依法依规进行。
2、关于项目名称和性质问题
项目名称是圭塘河改造工程配套项目,是作为长沙市政府土地储备用地办理手续。同时,因该项目除道路外净用地约为215亩面积,指挥部为方便工作简称“215”工程项目。项目用地性质为自然村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城改(棚户区)改造本身为国务院确定的大公益项目,因此项目本身应为公益用地项目。至于规划中部分商业用地在城改(棚改中)是按规划、符合现行政策的。征地用途与对群众拆迁补偿标准无关,均执行103号令政策。
3、关于补偿低问题
本项目严格按103号令执行,按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23号文调整后103号令新标准核算补偿。目前,对拒不配合拆迁户,已在按司法程序办理。国土部门、区人民法院均在按法律、政策做前期工作。腾地公告也是严格按政策规定补偿标准。由于房屋结构不同、原房屋办证审批的合法面积不同、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主体超面面积的不同,各户补偿不会完全相同。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与个人无直接关系。按现行政策购房85平方米约10万元,不存在农村拆迁户购不起保障(安置)房。但如“半边户”按政策增加了非农人口购房面积,则拆迁户理应额外支付按政策标准的购房款。相比“半边户”购商品房,实际上享受了政策的优待,便宜了很多。
4、关于土地费问题
集体土地费按政策应待项目全部拆迁腾地结算时国土部门支付到村。政策上也不存在直接发到村民小组或个人的依据。目前,项目因极小部分拆迁户为私利,不理解拆迁,不配合拆迁,还未完全腾地,土地费暂不可能支付,不存在扣押情况。
雨花区征地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