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女、外嫁女的独生证是否在户口所在地享有公民的的基本权力,是农业户口,是否在户口所在地,属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人员?如不属于,那这类人属什么?在哪里有她们的公平的权力义务,在哪亨有男女平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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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信访人江波系本次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扩大周边防护区外围搬迁范围之内联合村园坡组村民。经派出所户口登记信息查实,该家庭李金林(系江波母亲)为户主,家庭成员女儿江南、外孙范晔为一户;江山(系李金林之子)为户主,家庭成员儿子江奥劼(有独生子女证)、妹妹江波(有独生子女证)为一户。江南、江波分别于2000年8月、2006年6月外嫁农业户,两人户口均一直未迁出,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组。
根据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实施细则,望城区根据103号令的规定制定了《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外嫁女的认定执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即:1.农嫁农的,在《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2009年3月6日)颁布之前,户口一直未迁出,经本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并签定协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女方本人属于货币安置区的,纳入社保,发放购房补助2.53万元;属于非货币安置的,给女方本人分配30㎡建房占地面积。《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颁布之后,农嫁农户口未迁出的不予认定。2.农嫁非的(嫁农村征收转户等情况除外),2009年3月6日以前因户籍政策规定户口不能迁出的,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定协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常年居住。(1)男方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女方属于货币安置区的,可纳入社保,但不享受安置房和购房补助;女方属于非货币安置区的,发放女方户外设施补偿费6000元。(2)男方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经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和房产部门出具证明,由县征地办组织其所在乡镇和国土、房产部门调查核实,属于货币安置区的,可按规定给女方发放购房补助补贴8万元,户外设施6000元;属于非货币安置区的,按规定给女方分配30㎡建房占面积,发放户外设施补偿费6000元。
目前公安部门对户口迁移新的规定叫随迁,如夫妻、祖孙投靠、办企业、购房都可将户口迁移,因此农村集体征收不能单凭户口就可认定,应以是否真正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参与集体资产分配为依据。户口信息只能作为安置人口认定的参照条件,不能以户口信息为必定安置条件。对于外孙子女,有的由于个人需要,户口虽然在本村组,但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碍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留在男方或迁入男方,对于此类情况不能与当地本村组社员一样享受本次搬迁安置。依次类推,外嫁女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也不能另外享受增加安置面积。
据查相关资料,“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与义务”包含是否参与村集体山田水土分配权、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分配权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防灾救灾、村集体公益事业投工投劳等等责任与义务。此次搬迁安置工作对于此类没有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与义务但户口在本村组的,一概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