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入住富绿新村并且开通了管道燃气,后来因工作原因于2005年没有在此入住,空置的房子因此出租,在出租过程中(时间大概是2006年)租户反映煤气表出了问题,不能正常充值,但是可以继续使用,表上的电子显示屏没有显示,我第一时间马上通知新奥燃气公司客服,并且把情况如实告知,燃气公司派来人员上门检查一番就走了,什么也没留下。期间,我陆陆续续多次电话通知新奥燃气公司,未果。可以查阅当时的客服记录。并且在每年的管道气例行安全检查工作中我都与当时在场的人员反映了此情况,奇怪的是每次填写的检查表上面记录的都是正常情况。
今年在我再三强烈要求更换煤气表的情况下,新奥燃气公司派人上门更换了煤气表,并且把老的煤气表拿回了公司,二天后告知我欠费(机械表数字欠气两千多立方),不能正常购买煤气(所有燃气收费代办点停止办理我的业务)后来我找到伍家岭燃气分公司,分公司接待人员让我交清所有欠款才能正常通气,为此我以理据争,公司让稽查队的一位女主任与我通电话,在电话中,女主任横蛮不讲理,并且带有威胁性语言恐吓我说,不交就停止供气并叫人上门拆了新表!
对此事件我十分愤怒并求助长沙市政府,提出以下异议和要求:
1.既然公司告知计价器质量问题并且已经损坏,请问以计价器上面的数字为基准计费是否不当!因为本体已坏,何来正确的参考呢?
2.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出了如此低级的巨大漏洞,每月的用户使用记录为零和每年的用户年检表格上面的数字不相符,所造成的损失怎么由用户承担?道理何在?
3.作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我事先已经尽到了预先告知的义务!对这种企业管理以及产品缺陷积极提出异议并且帮助其改进公司管理漏洞,减少企业损失的这种行为提出嘉奖!
4.作为预交费用户,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如果计价器出了问题,理所当然是计价器生产单位赔偿由此产品缺陷带来的损失。比如交通工具汽车的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不会让正常使用者承担责任!并且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5.停止霸王条约条款,立刻无条件恢复我的燃气正常充值使用,并且由此事带来的不便对我进行赔偿和道歉!
市长信箱回复
甘斌: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要求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上门核实处理。经了解,您家(富绿新村1栋2单元303)于2013年10月26日向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报修管道不通气,该司维修人员上门后发现燃气表存在问题需进行更换。换表时燃气表基表读数为2155立方米,用户签字确认。后经该司购气系统查询,您家购气量为120立方米,存在2035立方米用气量的争议。
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我局已要求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得限制你户正常购气。如对已用气量存在争议,建议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司法途径解决。
长沙市燃气热力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