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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还长沙蓝天

2017-11-19 22:07:07发布65次查看
近日,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五部门联合下文,从2013年1月1日开始,长沙将正式恢复机动车尾气污染强制检测(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以外,在长沙地区登记注册的所有机动车辆,以及外地委托长沙代检的各类汽车)。这个文件非常必要,目前汽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一个重大污染源。
据统计,2010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因pm2.5污染分别造成早死人数为2349、2980、1715、726人,共计7770人,分别占当年死亡总人数的比例为1.9%、1.6%、2.2%、1.5%,经济损失分别为18.6、23.7、13.6、5.8亿元,共计61.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北京、上海因交通意外死亡人数分别为974人和 1009人。 有研究报告指出,若四城市pm2.5浓度无改善,在2012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因pm2.5污染分别造成早死人数会达到2589、3317、1926、739人,共计8572人,经济损失分别为20.6、26.4、15.3、5.9亿元,共计68.2亿元。
为了切实落实尾气检测,让尾气检测成为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的最有效途径,杜绝尾气不达标的车辆流入社会。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1:
对检测中间机构严格管控,可以要求检测现场照片、视频同步传输到交警管理中心,与车辆档案数据同步管理。由环保部门成立一只专业队伍进行临检和巡检,对于临检和巡检不合格的车辆强制执行复检,并对中间机构处以重罚和追责,使作弊成本远大于作弊收益。
建议2:
严厉打击临时更换、安装尾气控制装置(如三元催化)应付检测的行为,对参与造假的车主、中间商予以重罚,对以更换设施设备贴标并拍照记入档案。
建议3:
对于检测不合格车辆,在下一次检测前要求出具维修记录,零配件更换记录。
建议4: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可以要求壹年中多次检测,对于一年中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直接暂扣行驶证,直至强制淘汰。
建议5:
所有过户车辆必须经过强制检测,避免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专门放到外围使用,同样污染环境。
建议6:
外来车辆进入城区,没有张贴检验合格标准的车辆,必须强检合格后才能进入城区,防止使用外地车牌偷逃检测的车辆进入中心城区造成污染。
建议7:
全民联动防控尾气污染,设立举报电话,市民发现明显尾气排放问题车辆和未经过检测的车辆进入城区的应该予以奖励,调用交警资源及时处理问题车辆。
关于“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还长沙蓝天”的市长信箱信件,我局已收悉。经认真分析、研究后,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情况及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急剧增长,截止至2012年12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35.9万辆,并仍以17%左右的年均速度在高速增长,预计到2015年将突破200万辆。庞大的机动车保有量,惊人的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排气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和对市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日益严重。我市空气污染已从“煤烟型”向“扬尘与交通混合型”转变。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pm2.5已成为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它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pm2.5治理进程,我局联合交警支队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通知》(长环联〔2012〕14号),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恢复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通过加强定期检测,能够及时发现排气超标车辆,促使车主维修治理,使车辆做到达标排放。
  二、关于七项建议有关问题的回复
  (一)我局已将机动车环保检测网络监控系统作为2013年的预算投资项目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顺利的话预计在2013年内可以建成。系统建成后,可实现对全市所有检测站车辆排气检测过程的实时视频监控,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作弊和造假行为。在实现网络监控基础上,我局已成立一支专门的巡查执法队伍,对全市各检测站开展不定期抽查和巡检工作,严格查处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通过采取网络和人工的双重监管手段,切实规范检测机构的排气检测行为。
  (二)对检测站周边的“黄牛党”临时为车主更换、安装尾气控制装置(如三元催化器)蒙混过关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更换的三元催化器,我们要求其打刻钢印,并将钢印号记入档案。
  (三)对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复检的问题,我局现要求社会化检测机构在进行复检前,车主必须出具维修治理和零配件更换记录,以此防止不合格车辆不进行维修治理来参加复检。
  (四)根据《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环保部环发〔2009〕87号文件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完全一致。对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交警部门予以强制报废。
  (五)为防止长沙成为外地高污染机动车转入的承接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转移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接受排气污染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我市目前已严格执行外地车转入检测把关制度。对于办理过户转出的车辆,外地城市环保部门一般都会要求进行排气检测,合格后交警部门才予以办理转入手续,有效避免了超标车辆污染外地大气环境。
  (六)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即将启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度正式实施后,进入主城区的机动车必须张贴由我局统一核发的环保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将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并禁止其驶入主城区,有效防止使用外地车牌偷逃检测的车辆进入中心城区污染大气环境。
  (七)我局已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举报电话0731-85524937。通过此渠道,有不少市民向我们反映了机动车尾气超标“冒黑烟”的问题。接到举报后,我们都定期联合交警部门进行了核实处理。今后,我们将向市政府建议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尾气超标车辆,推动机动车排气污染全民联动防控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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