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3月29日收到了“关于请求张市长帮助解决补发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信”回复,本人对回复有异议:
首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的回复,本人必须对“回复”中所描述的一些情况予以实事求是的更正。
对于“回复”中所描述的八一桥社区职工年休制度及其申请程序这一情况。第一,本人单位从未有过此明文规范。第二,本人单位也从未向职工说明过此程序及制度。“回复”中的描述不符合实际情况。
对于“回复”中所说的本人对年休从未提出过自己在当年度年休的个人要求及补偿要求这一情况。本人曾当面向社区书记、主任质疑所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却均以“没有资格享受此待遇”而驳回。因此,“回复”中所说“八一桥社区从未因工作需要制止职工个人提出的年休要求。对于刘小玲本人而言,对年休也从未提出过自己在当年度年休的个人要求及赔偿要求”是对事实的扭曲。
其次,本人必须严重质疑“回复”是不尊重本人合法要求的草率的搪塞之词。除了“回复”中不合实际的描述外,“回复”对本人合法要求的反驳全无说服力与逻辑关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本人从没有享受过应当享受的年休假权利。在提出补偿要求后,给予本人的“回复”中编造了年休假的申请程序与单位制度,并说明是由于本人没有提出过在当年度年休的要求,所以现在所要求的补偿是完全不合理的,来反驳本人现在所追要的权益。用实际不存在的、所谓的程序制度,企图对本人事实上的权益侵犯“合法化”。
《条例》中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并没有向本人说明并征求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因此,本人根据《条例》的规定,向单位要求补发年休假工资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本人是社区的普通居民,连续工龄32年,在社区兢兢业业工作20年,提交的报告是本人权益的正当维护,是有法可依的,而“回复”却在最后回复本人“如你对以上回复有异议,请你按程序进入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请裁决”,以搪塞的态度驳回。这不是作为一个街道办事处应有的、为居民服务、为居民办实事的处事方式。违背了李克强总理 “明规则必须战胜潜规则”的讲话精神。恳请市长下基层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督促办事处本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来处理补发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问题。
“‘关于请求市长帮助解决补发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信’回复的异议”收悉,现再次答复如下:
一、我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关于带薪休假,一直参照区街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即不论何种原因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律不发放未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补贴。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的,假期一律不扣发工资,也不影响其它任何奖金及福利待遇。
二、据查实,刘小玲同志在工作期间,从没书面提出过要求休带薪年休假的要求,也从未对街道上述管理办法提出过异议。且在工作期间,该同志无论病假还是事假,从未被单位扣发过工资和奖金。
如果该同志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按有关程序提出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