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妇女权益保障斗争到底

2018-4-7 17:25:36发布31次查看
市委领导:
你好,我们是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组村民吴双玲(母)身份证:430121198408300028,陈嘉豪(子)、黄雪辉(母)身份证:430121197511080022,丁午坤(子)。
我们为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组的世居村民,自2007年国家土地及耕地征收后出让给同发房地产开发商,分配总额为:捌佰陆拾壹万陆仟叁佰柒拾玖元(¥8616379元),其中陆佰肆拾陆万柒仟柒佰肆拾玖元(¥6467749元)作为安置款分配给村组百姓,人均为肆万叁仟元整(¥43000元),还剩余贰佰多万为土地补偿被村组织以入股为名义非法截留,人均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所谓的入股属于非法集资,从未派发任何形式的股权证明,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和投资,但在6年内(2008年至2013年3月左右)共分红5次共计约:柒仟伍佰元(¥7500元),股本金已于2013年3月左右全部退还与村民。2013年,村组又非法卖出村民集体生产用地收益约为三亿多元,其中捌仟肆佰多万以2007年的原始股数量分配,人均约肆万陆仟元左右,剩余2亿多元以各种形式和名义来非法侵占。
村组以我们为外嫁女名义不参与所有安置补偿及土地补偿和所谓的股本金、分红等分配,在多次与村部争取和沟通,村组以小孩户口上户为要挟,在违背我们意愿的情况下,补偿肆仟捌佰元(¥4800元)以现金形式,强制我们签下一份从不享受村组任何待遇的协议。当时由于小孩入学需先解决户口,被迫签下此份违背我们意愿的协议。
我们身为高云村的世居村民,在征地之前每年都以当地村民的形式对国家征粮及其他一个原居村民所应尽的所有义务。试问在尽我们义务的情况下有我们,但在有收益的情况下却以各种名义将我们置之一旁,不享受任何由政府引领的拆迁征收利民项目的收益?我们需要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望政府维护我们弱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请政府领导权衡这样的分配是否合情合理?对于我们公平吗?请问法律法规是否只掌握在个人或少数人手上?能否与民做主?急盼回复,解决此事!!万谢!
联系方式:
吴双玲:13974979991
黄雪辉:13974840823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来信,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高云村六子塘村民组于2007年被征收,其集体土地与安置两费是根据该村村民自治有关条款以及该组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分配方案。吴双玲、黄雪辉两人均属于农对农的外嫁女,农对农户口本应迁出该组,由于该村2004年就开始征收,所以女方不愿将户口迁出,当时与该组签订了不享受该组任何待遇的协议,因此该组分配方案按协议履行。
2、关于反映的入股分红问题,该村入股是由于村集体资金建设紧缺,由村委会以入股形式借支各组应享受分配方案的村民人均15000元,实际村委会无收益,只是每年底结算付息。
3、村委会由于建设资金紧缺,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将生产留用地通过招拍挂,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剩余资金按各组配股人数分发到户。
暮云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您对此信件的评价是:不满意跪求公平 公开公证!
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并遵照执行的关于村务管理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而且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1、村委会是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非制定主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条内容表明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仅有村委会成员全体通过,而不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从制定的主体上看,村委会自身不能产生村规民约,即使产生也不具有村规民约的性质与效力。所以村委会的决定不是村规民约。同时村委会也未将形成的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所以该村规民约对全体村民不具有约束力,也不能成为村委会行使某种权利的依据。
本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该条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仅是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具体组织实施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而非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
2、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民法通则、物权法或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显然在本案中,村委会制定所谓村规民约“打狗令”中所涉的“打死不管及罚款”的相应内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为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且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无权制定只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授权才能设定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本案中的村规民约的内容具有违法性,不能成为村委会组建的打狗队的免责事由。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是政府剥夺了我们外嫁女的福利?还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忽视了乡规民约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关系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对信中反映的问题,我镇联村干部及高云村村干部积极认真进行调查了解,对存在分歧的意见和问题与当事人积极协调,共同研究和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目前仍在处理之中。高云村生产安置用地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拍卖,由开发商竞得。按县政府文件要求,县收益部分下拨到村用于补贴安置区工程建设,我镇除留取相关基础配套建设后将全部收益资金分发到失地农民。召开了由联村干部、支村两委、监委会成员参与的分配工作展开会,研究具体工作推进方案,确立了召开不同层次、群体失地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先后召开了涉及不同方面代表的会议十余个,了解到要求按配股分配的群体略多于按其它分配方式(按田、按人)这一信息。结合县城解决60号令遗留问题按人分配及邻近村(红星、金井)按股分配的事实,我们作出了按股分配这一基础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分配意见草案。10月25日,将方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投票表决,以1299票赞成、55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同意按股分配方案,另外同意提取120万元用于补助人、地比例失衡的组。
长沙县暮云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