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是东方红镇荷叶坝村的一名普通村民,在2010年1月土地被征用,当时安置模式是货币与保障房相结合,每个人口有一个80平米的保障房指标,如果不要房屋,可以有152800元的货币补贴,要保障房指标,货币补贴就没有,而且要以1300元/平(当年商定价格1200,但后来80平米交106000,实际成了1300元/平),按照这个方案,我们老百姓的理解是保障房定金152800元,约1910元/平,加上后面支付的钱,合计3200元/平,基本超过2010年周边的房价,这个倒可以理解和接受。但现在的问题是,部分保障房面积不足,从而将部分金额退还,但只按1200/平进行退还,对此相关工作人员只说政策是如此,我们小老百姓也有点难以理解,还恳请市长大人百忙之中予以关注。
mario:
您给市长信箱的信件收悉。感谢您的信任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将您信中所提有关安置工作的相关疑问回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30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征收城市规划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方式分为保障住房安置(80平米住宅+5平米物业用房,其中住房1200元/平米,由被征地农民购买,物业用房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和货币补贴(您所说的152800元即货币补贴方式,是根据(80+5)平米/人的安置面积按照每平米1500元标准,同时把市政府103号令规定的划给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保障住房建设的2.53万元一并补贴给申请对象组成的)两种方式,拆迁安置对象任选其一,也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您所说的荷叶坝村因属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域,即按此政策进行拆迁安置。
为此,长沙高新区为荷叶坝村的拆迁群众准备了相应的安置房源和沁园并对已拆迁未选择货币补贴的群众进行了80平米/人的住房房源分配。因考虑房屋办证实测面积与预算建筑面积会存在一定误差(国家相关规范允许±3%),房源分配时按照82平米/人收取购房款,明确告知并在购房合同上约定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多退少补。房源安置时对安置对象收取的资金为:购房款1200元/平米×82平米=98400元、契税按2%收取98400×2%=1968元(此项2014年起已经直接减免)、维修基金按70元/平米收取70×82=5740元、工本费400元/户,合计每人购房款为106508元。2014年,经与市地税局多次沟通,被征地农民在拆迁补偿金额额度内缴纳的契税可以减免或退税,在此前提下,您和其他已安置群众所缴纳的此笔款项也已于2015年初全部退税到位,实际收取的资金也就只有购房款及无法减免的维修基金和办证工本费。若您的办证实测面积不足当初收取的82平米,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差额按1200元/平米退还给您,同时有义务与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对接退回该项差价(经与经办此项工作的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公共住房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衔接,此项工作正在进行)。
至于您所说的152800元老百姓的理解是保障房定金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应当说此项资金与政府对安置保障房建设的补贴成本大致相当,是对于没有选择安置保障房的拆迁对象公平享受待遇的一种补偿方式,与已享受房源安置的拆迁群众无关。
特此回复。
2015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