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尊敬的市长领导:
你好!
本人王金奎,女,1979年9月出生,系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燕子山村何家冲组人,1999下半年原住址被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经济开发区(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拆迁,虽经多年奔波,但开发区以种种歪理为拒,本人至今没有得到安置。
2001年安置时,开发区没有公示任何安置政策,据当时开发区自称住房安置方案是依据“5号令”制定的(“5号令”上根本就没有重建地安置政策男女有别)。具体办法有:1、男子16周岁以上的分配重建地75m2/人;2、女子不论成年成家与否均不分配重建地只享受公寓房安置;3、拆迁时已达婚龄的未婚女青年享受40m2的安置房优惠价(930元/m2)。
现本人对开发区的安置政策提出以下疑虑: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政策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载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开发区有什么权利制定男女有别的重建地安置方案,女的为什么就不能分配重建地?
2、就按开发区当时的安置方案,未婚女青年可享受40m2的安置房优惠价(930元/m2),但开发区为何未将我列为安置对象,不让我享受安置房指标?
3、大坝咀小区到处都搭建了简易房,同样都是搭建的简易房,为什么梅溪湖单单用暴力强制拆除我一家的(在我建过渡房之前、同时及之后建的房子都没有拆除),更何况是梅溪湖没安置我?
4、梅溪湖用暴力拆除我的过渡房,并打伤我和我姐,我多次找到书记刘平,不但至今也没给我们一个说法和赔偿,反而恶词相威胁。
5、根据开发区制定的重建地安置方案女子不论成年成家与否均不分配重建地及16周岁以下男子不分配重建地,但为何又有女子和16周岁以下男子分配了重建地?
6、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安置按原规定办理;未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开发区在2001年9月后才给拆迁户安置重建地,就应该按“60号令”第七条按人数安置拆迁户重建地。我家有11个人只分配重建地73.5m2。按规定我们家应该分配重建地165m2。
我希望上级领导能为民作主,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觖决我家重建地安置及梅溪湖暴力拆房和暴力打人的问题。
谢谢!
王金奎
你好!来信收悉。你反映的问题,市、区、街道均已进行了多次答复。如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欢迎再次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