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国土局对103号令现在实施的有关异议的再次投诉
[2011年8月17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列[103]号令于2008年4月1 日施行,而现在是2011年7月长沙市开福区国土局以国土储备[耆英项目]为目的[商住用地],对我所在集体组织[新港镇大塘村]部分集体土地以及房屋进行征地拆迁,执行标准为2008年的103 号令,我经多次反映逾期三年多的房屋征收标准,拿到现在来执行,是否合情合理.我们认为不合理的原因有
一,.最近几年物价飞涨,尤其是建筑方面的材料.人工工资几乎涨了一倍.那么我们农村房屋的建筑重置成本明显也提高了.就算新的法规还没有出台,难道就只能依旧规办事,本应以遵循市场规律为准则的法规,在市场不断更新的时代,而地方法规却以不变应万变,试问公信力何在?补偿标准过时,新标准未出台,或不及时,由于政府制定标准时的不健全而带来的后果,难道要被征地或房屋的老百姓来承担?要是政府10年不更新法规难道还要我们负责不成?这是地方政府补偿标准,不是宪法,也不是根本大法.
二,[根据物权法,第二篇,第46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篇,第39 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我个人对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那么我们的农村个人房屋虽不能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济交易,最起码也有享有因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而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同样享有其拥有合理市场价值的合法权益.,我们农村房屋也享有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而升值的公平权利.
三,来个老百姓都看得懂的例子,领导门有2008年的时候买的商品房,如果是3000元/平米,如果不是自己急需凑钱,自己想以低价出售,那么我就是现在出4000元/平米,领导门也绝对不会同意卖给我.原因无非是我的房屋不是用来投资的,不买卖,还有就是现在是2011年,我出的价离现在的市场房价差远了.我们现在就遇到了这个不合理的事情,经多次反映都无用.同样的道理,我的房屋在行政区还是望城县时就已建,我们家本来衣食无忧,并非我们自己要出售自己的房屋,现在是开福区国土局要征收我们的,土地储备[商住用地]应该说并非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也可以说是在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之间.但我们还是支持政府建设,但拿走我们拥有所有权的物品我们肯定有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权利,没有超出市场规律就不是漫天要价,我们只是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将过时的房屋征收标准适时合理的调整,相信不会影响开福区的经济发展的. 我们的房屋在没有受到这种利益纠纷的时候,价值几何,我们都不是很在乎,也不会去计算,虽然是政府征收,但对我们老百姓来说实际也是一种利益的交易[地方政府以土地储备且是非公共利益的名义,那么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交易的买家],既然是交易那么我们也有对自己的房屋合理定价的权利,只要是在市场经济增长允许的范围内,和与要地人讨价还价的权利.包括政府在内绝不允许强买强卖,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你一个1000元买的物品,自己很喜欢,不到万一决不会买卖,我虽然不是政府,但我要用1000元强买你的,你会以为我有精神病,就算是政府强买,你只怕也会要求出个你认为合理的价格,才会忍痛割爱吧.我们老百姓真是想不通如此浅显的道理地方政府在征地时怎么就讲不通了.政府拿了我们的集体土地总不会以2008年的市场价格挂牌出售吧,不还是按市场规律竞标出售,凭什么我们老百姓就不能享受这平等的待遇.
四,我多次以书面形式信访至市长信箱,反映上述问题,市国土局总是只在开福区政府部门调查,听取单方片面说法,而不下到农村切实调查我们被征地老百姓的真实异议,[
回复内容:
1、关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调整的问题:2010年我市即已出台了长政函[2010]96号文,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实现了区片同地同价。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文件要求,我们现已启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还无法准确预测新政策何时出台和具体内容。此次调整我们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被征地群众的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政策调整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系统性工作,无法一蹴而就,希望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
2、对于开福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在我市新的补偿政策未制定出台前,目前必须严格《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列》(103号令)执行,以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和社会稳定性。
3、经查证,开福区国土资源分局拆迁事务所在对你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三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拆迁。公告内容也按相关规定编写。在多次上门调查中,无人申请听证。
列如上回复第三条,多次上门是没有错,但无人申请听证,稍微想一下这么大的事,关系到这么多人的切身利益,怎么可能会无人申请,最起码我就有异议,我的多次信访咨询就是铁证.且我问过很多征收户主都希望并支持听证,但都对听证政策不是很了解,所以有所延误.还有就是征求意见公告是分两榜,房屋合法面积认定以及计算补偿标准公布在我村征收地古月山庄征地拆迁指挥部,2011年7月22日公布.而对我们最重要的征求意见,和申请听证期限公告却公布在离我们很远的村部,申请期限为7月31日,我们被征地所有农民直到8月7日听个别人发现后才知道[我以拍照].征求意见公告张贴时有关部门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当地被征收农户,征地事务所在上门走访时只问了我们看了征求意见榜没有,我们说看了,[我们都以为只有征地拆迁指挥部那一个榜]然后只问了你们对公布的合法面积以及补偿有无异议,并未对有异议可以申请听证对我们加以说明,可以说半个字都未提.且我们都提了我上述所说标准不合情理的问题,工作人员的回答是现在没有新令,但意见可以先记录在向上反映[我们当时真应该录音].现在调查后却是无人申请.何以让人信服.我们现在甚至怀疑指挥部是故意的,为什么同一件事的两张榜,却要偷偷的分两个地方公布,不作任何通知,我们甚至认为村部那榜的落款虽是7月22日,截止日期是7约31日,而我们认为是8月6日才贴,这是很明显的欺骗行为.希望这次领导见后能认真对待,到我们被征地现场了解当事人意见,这样才会有最真实的情况让领导了解,不要只认为农民老百姓很不讲理,很难缠.解释最起码要合理,才能让人信服.
[某法院建议]一是依据《物权法》完善配套法规。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征收补偿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但是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要在实践中全面、严格适用还离不开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也离不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配套,因此,要加快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物权法》保护公民财产,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重大作用。
二是将土地与房屋分别征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都是把地上房屋等同一般的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用一个征地批文把房屋吸收在土地征收中,这种做法不仅无视房屋所有权,而且不符合征收的程序。众所周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但该地上房屋的权利主体并非一致,并且,土地和房屋不应混为一谈。因此,批准征收土地,并不等于对房屋同时批准征收,要征收房屋应在土地征收批文外,再依法下达一个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令。
三是确定以市场价为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不完善是导致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就应该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而市场是最能公平体现财产价值的,市场交易价格也最容易让人接受。同时,和平年代征收房屋主要是搞建设,而建设用地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建设除外,但集体建设也就不存在征地拆迁),没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也就没有征地拆迁,既然土地因征收转为了国有,那么就应按城市房屋拆迁同等对待。所以,拆迁补偿要以市场价为依据,且不分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两个标准。
四是重新审视司法救济途径。对征地拆迁纠纷,法院应正确划分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对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以及对补偿数额发生争议,法院可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受理。对于有关行政决定、裁决的争议按行政案件受理,对于既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没有进行行政裁决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我就不晓得我们开福区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103号令来征地,是怎么通过上级单位的用地审查的.还是山高皇帝远的通知对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约束力,反之你叫我们老百姓又怎么去理解 地方政府明显带有强制性的不合理标准的.不是你们政府说的不理解不支持,一句新标准没有出台,只能按旧令执行,难道还真想要我们被征地老百姓承担因政府征地,又因政府标准滞后而带来的后果买单,那不是很可笑。。。。。。。
该来信为重复来信,已分别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开福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别进行过多次回复,不再重复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