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阁下,您好,非常感谢您上次的回复。我问我们社区主任,关于公休假的待遇,结果主任给我们看了一份文件(
芙办发〔2013〕29号
),我就不理解,到底是法律为大,还是地方条例为大?社区工作人员到底算不算单位职工???如果社区工作人员都属于公益性岗位,那社区还要选举干什么???还请市长阁下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让社区工作人员安心,让我们知道自己的岗位到底是什么。非常感谢!
我局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id编号为594117的市长信箱信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2〕44号)精神,从事社区基层服务类的工作岗位已明确属于公益性岗位。
从事社区基层服务类的工作岗位需签订公益性岗位类劳动合同,依法享受公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发信人的公休假问题可由所属街道按实际情况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