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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渗水长时间得不到彻底解决和整改未完成收取物业费(第二封信)

2018-4-6 17:03:45发布22次查看
市长,您好!
我的房产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a18栋29层2901号
现存问题描述:
渗水问题长时间未得到彻底解决:阳台顶部下水管道四周渗水,从交房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多40天,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物业每次都说处理,每次都处理不彻底,先后出过外墙渗水、窗户旁边渗水、卫生间渗水、阳台渗水等问题)。先找物业,物业说是上层住户的问题,协调找到上层住户,说现在阳台不再用水(原来3001住户在阳台放了一台洗衣机,做了个拖把池,因为3001阳台未做防水,出现阳台向下滴水),拒绝做防水,因为存在渗水的隐患,反复协调,得不到解决。导致房产不能及时装修(已经买好装修材料,等整改完成即安排装修)和使用。
市长能否安排解决我的问题?
市长如果不能安排解决我的问题,我可以找谁去申诉和解决?例如:
1、整改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存在以上渗水问题找谁或者什么管理部门可以解决?
2、请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名称和电话。
3、上封信回复因房屋质量问题,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企业承担,协调物业不肯退还物业费。该问题如何执行?
wuzhlyc: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我委物业监管处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整改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存在渗漏等品质问题,责任归属开发商,但因业主未按规定要求装修导致渗漏,应当由装修业主负责。因此,您所反映的房屋渗漏造成的主要原因,因当由专业人员确定后,才能确定是开发商还是3001业主的责任,给您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开发商的联系方式可找本小区物业公司或找当地的房地产开发部门都是可以。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会按未出售房屋向开发商收取物业服务费,而不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只要您按合同完成交房,物业服务企业就会依照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您的物业服务费就不存在退回的问题,但您可以按购房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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