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79年经国家的号召主动参加了对越自卫反击战报名,听父亲讲真正战争的时间一个月左右就结束了,所以他们应征的这部分兵员虽然没有上前线,但全部也都没有退返回家乡,而是由部队暂调配到边防线待命,所以我们父亲当时留在了广东惠州某边防部队工作了五年,后面由于当兵期间抓逃犯受伤退伍,当时国家也未给予什么补贴,去年有他们同时期的战友说到政府有下文件说针对这部门的人员有相关补贴,并且也有看到这样的一份文件,要求乡政策根据国家的政策给予补贴,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应,所以大家特意跑到长沙市司法局反映过此事,当时市司法局的人员打电话让乡政府将我父亲他们接回来,让我父亲回家找到当年参军的档案和伤退的相关证明资料,说一定会处理此事的!!
我父亲己将全部的证明资料都准备齐全,并且交给了乡政府,己经过去将近半年时间,我父亲到乡政府咨询此事时,当时乡政府的人当着我父亲打电话到县里去问情况,县里负责人说:“档案还没有交!”乡政府说了一通好话,县里负责人说:“让他们去闹就是不上交!”,请问,领导干部怎么能说这样伤人的话?没有这些保家卫国的战士,有现在的国家吗? 请市领导和民政局现在的领导给个说法!
我的父亲一直说不想再提任何意见,说不给领导添麻烦,可我这个作女儿的想在这说说!我虽然是80后,但是我也是相信党的,是会给老百姓做主的!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参战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并且中央军委提供了建国以来对外抵抗侵略的“十四次”战役和参加战役的作战部队、作战时间。按照中央、省、市的定补要求,只要退役士兵本人参加了其中的一次战役,档案内有作战记载,所在部队又在上级提供的作战部队之列,那么,该对象就能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相反就不符合要求。其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携带本人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向户口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申报,乡镇社会事务办核查其档案材料,填写参战人员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依据政策进行初审,并由户口所在地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市局审批。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