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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评定范围

2017-11-18 0:06:09发布7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同志:您好!
我叫游新民,今年53岁,是长沙市食品蔬菜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
08年1月,正值我市遭遇50年难遇的特大冰灾,24日早震7点左右,我在值完通宵班的下班途中,骑电动车经过远大路张公岭路段,因地面结冰不慎翻车摔倒,被同事家人送往星沙的长沙市八医院,医院检查因跌倒导致左髋关节股骨头骨折。由于年老体衰,又伤及重要骨骼,恢复不行,目前已丧失劳动能力。
从去年到现在,我一直在向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但是屡遭拒绝,原因是有关负责人告诉我05年国务院修改劳动保障法后,将工伤认定更改为“在上下班时间,在赴单位或回家的必经之路上,遭遇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且必须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我骑的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故不能评为工伤。
但我记得以前劳动法是规定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事故均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假如只有机动车事故才能评定的话,那这一条内容就是空洞的,为什么呢,机动车事故有肇事司机承担责任,单位和劳保部门更可以卸担子,怎么可能评工伤?
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对于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了解不是很深入,有些想法也可能跟实际情况有出入,所以想咨询一下权威的部门,希望得到一个答复。
谢谢领导在百忙之中阅览我的来信,究竟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评工伤?
您那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1、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交通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在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受到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有关内容是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处理的,其中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比较可看出,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所设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与《条例》与相比,后者的范围更为宽泛。因此,不存在您说的“以前劳动法规定上下班遭遇的意外事故均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的情形。3、您在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跌倒导致左髋关节股骨头骨折,虽然不得认定为工伤,但可以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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