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感谢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邮件。我哥哥周虎雄曾多次向茶亭镇派出所口头申请要求改正其出生年月(他是文盲,不会写字),这是最近他托人写的一份报告:“我叫周虎雄,望城区茶亭镇九峰山村立新组村民,实际出生时间为公元一九五三年农历八月初九。由于当时家庭贫困找对象十分困难,成为大龄青年,为便于找对象,于1981年,在征得我父母同意后,叔父周美田(已去世)托朋友趁第一次人口普查的机会,将我的年龄改为一九五八年八月初九。现在我已经步入老年,妻子已于2007年去世,隐瞒实际年龄已无实际意义。为此,请派出所将我的实际年龄恢复原状,改为一九五三年八月初九,特此报告。”此报告经几位同龄村民证实并加盖手印,经组、村委会 和茶亭镇镇政府调查核实,签出“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但此报告送往茶亭镇派出所后,他们不是派人调查核实,
而只强调要原始材料,
就将报告退了回来。而原始材料在第一次人口普查前已经由大队收上去了,而随着大队及生产队几经变迁及相关人员的去世,目前除了同龄人的证明外,我们个人已无法找到其他原始材料。周虎雄本人有精神疾病,加上丧偶带来的孤寂,使他精神上受到重大挫伤。我们担心他病情恶化走向极端。为此我们一是投诉茶亭镇派出所不作为,二是恳请市长体恤民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解决。谢谢!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申请改正出生年月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湘公通〔2008〕46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公民更改出生日期申请,一是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二是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另外,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申请出生日期更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依据您所提供的内容,确属不予受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