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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聘补偿问题

2018-4-6 9:30:37发布20次查看
公司与2015 3.31号解聘(本人无过错,3年合同)本人已工作2年4个月,公司只补偿1个月,我现在已签了解聘合同,但是我发现公司应补偿2个半月工资,我与公司协商了公司不愿补偿,声明一下我没签署任何放弃那一个半月工资的文件,解聘合同上也没写明应补偿2个半月,只补偿1个月工资 ,请问我能要回那1个半月工资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可以对照自身的情况看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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