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惊现奇葩律师:
原、被告他一手操纵,害我债务连连
我叫方自炎,现年63岁,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人乃一小小包工头,祖籍湘阴,来长沙打拼20多年,总算积累下一点家产,可平白遭遇几场官司,直打得我焦头烂额。特别是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那场施工合同纠纷案,我碰到了可能是湖南最无耻的律师,既替原告的对方做代理人,又偷偷操纵我方的代理与答辩,害得我连输两场官司(一审与二审),竟茫然不知究竟输在哪里。
1月上旬,法院一纸通知,竟将我市值上百万的商业门面,评估价为40多万,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要强制拍卖。我一个平头百姓,既无雄厚资产,又没有高层关系,欲哭无泪,只能求救于社会,并愤怒揭露律师曹树军的无耻行为,望能还我一个公道!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
1996年间,我承包了长沙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同时推荐了朋友余国明承包运输工地上的渣土,余国明又叫了张定兴一起来做。他们的业务直接与吉景公司发生关系,结算也是。1998年工程完结后,余国明顺利与吉景公司进行了结算,而张定兴由于时间关系及部分帐目有疑问,遂拖了下来。作为朋友,我不愿看到张定兴(据说58000余元)受到损失,便要他占了吉景公司一套住房,约40平方米(时价约6万元)。张定兴便占有了这套房子,后来出租,直到2012年发生纠纷。
当时,吉景公司与我的结算也是不顺利。我是通过诉讼程序才维护了自身权益的。那官司也是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打的,所谓的渣土工程款并未包括在支付给我的款项中。开福区法院应该知道这个情况。后来,吉景公司注销。再后来,吉景公司老板把张定兴占的那套房子转让给了公司一大股东的家属刘枫艳。应该是2012年,刘枫艳通过法律程序,把张定兴占的那套房子要了回去。
于是,最奇葩的事、最奇葩的律师产生了:
张定兴把我、吉景公司与刘枫艳告上了法庭,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2013年1月15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此时,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军,是我的代理人,代理另一场官司(当时尚未完结)。可在这场官司中,他竟是张定兴的代理人。所以,在张定兴提起的诉讼案中,我既不知道我是第一被告,也没有接到法律的应诉通知,更不知道我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认为本案与自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参加或不参加庭审活动都没有关系。只是开庭那天,我要一起做工程的朋友梁新明(民),去旁听一下。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曹树军胆大包天,竟做出了一手操纵原被告、伪造我的授权委托书、伪造我的答辩状等龌龊的事情来,让我无辜背上连带责任,至今不能脱身。
曹树军利用我原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原代理法律事务时留下的投诉人签名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当时是委托曹树军代理投诉人其他案件时,曹树军要求投诉人多签几份空白授权委托书给他所致),未与我协商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并将该委托书的空白部分填上受托人为梁新明(授权委托书中的“民”是后来改正的,原来连名字都写错了,进一步证明该授权委托书是假的),委托事项为我与张定兴、长沙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等内容,并提交给法院。曹树军与梁新民熟悉,他要梁坐到代理人位置上去(视为出庭代理本案诉讼)。同时,以我的名义伪造假的答辩状,造成我与张定兴之间有5万余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关联责任的自认假象,提交了法庭。致使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并在生效法律文书((2012)开民一初字第03791号)中得到确认。他的做法,损害了国家司法正常秩序,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诉权。
余国明、张定兴两人运输渣土,这业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余国明的证词与经历可说明一切。我与吉景公司的结算纠纷,也充分表明,渣土工程的费用不在我负责的范围,既不经我手,也不需我去负责。曹树军伪造的答辩状,竟声称因为吉景公司没有付钱给我,所以张定兴的帐一直没有结清,纯属扯蛋!我上诉后,二审被驳回,维持原判。2015年,此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我多次找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也多次找曹树军,要求他们出面纠正错误,但他们置若罔闻。2015年底,我找了湖南省律师协会,找了湖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也被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本案中,曹树军原告被告“通吃”,仅在我处就收去了代理费16.8万多元;张定兴也没有吃大亏,他收取的房租也有16万多元;而吉景公司赖了5.6万多元的债务;惟有老实善良的我,几年来为这场官司花费律师费等有16.8万多,无辜债务近60余万,还要背上老赖的罪名……苍天之大,何公之有?
张定兴的权益受到损害,他本人也有失误。一是没有及时结请帐务,二是占有住房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办理有关的合法手续,三是在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没有采取适当的法律武器捍卫,比如反诉,却在不良律师的操控下,对我一个无辜且帮助过他的人、没有经济关系的人痛下杀手,确实不够厚道。
曹树军的所作所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已不须引证法律条文来证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辨别。他不仅一手操纵原被告方的诉讼活动,而且伪造特别授权、答辩状,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并最终导致我遭受近100万的经济损失,已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把这个害群之马严肃处理!以正效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郑重声明如下:
一、强烈要求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及曹树军,为我挽回或补偿经济损失;
二、强烈要求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及曹树军,返回我的律师代理费及相关费用16.8万元;
三、我保留采取民事或刑事追究的权利。
附件1:长沙惊现奇葩律师:.doc
经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投诉人向湖南省司法厅或湖南省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
长沙市司法局
2016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