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是长沙市雨花区的一个纳税人,我根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了红字发票,发票用完后,到雨花区国税局去买发票的时候,发票要验旧,大厅人员要我们提供红字发票相应的蓝字发票, 请问这个规定是出自于哪里?
我们认为,既然开具红字发票时,不要填写蓝字信息,为什么交旧验旧时,还要提供蓝字发票呢?
敬请网络回复,请不要电话回复!谢谢!
2016.10.20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款信息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经我局雨花区局纳税服务科核实处理,处理情况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湖南国税操作指南2.3版》在发票办理规范中,票验旧所需要的报送资料有:1.《发票领购簿》;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汇总表及明细表代替存根联、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提供存储介质。王先生反映的问题可能是由于前台工作人员对业务掌握不熟练造成的,就此我们对前台工作人员加强了业务培训。
非常感谢广大纳税人对国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局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对发票使用的监管,以更好的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