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长沙市芙蓉区火星镇四组居民,因营盘东路的建设,被拆迁安置到芙蓉区马王堆新合火星安置小区。拆迁安置工作是由长沙四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四方公司)具体负责。2006年7月父、兄和我三人(即三户)与四方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006年8月1日办理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并入住。
当时签订的拆迁协议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由甲方(四方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另有一承诺书)。房产证在逾期未办理的情况下,我三户多次找到四方公司,要求先办理房产证,其它问题可以再协商,要求一事一办,但多年来四方公司都以各种不合理要求和理由拒绝,至今还有房屋没给办理房产证。
2010年6月份,在与四方公司的一次协商过程中,四方公司拿出安置我三户房屋面积数据,经核对,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上安置面积不相符,缩水5.75平米,协商至今仍然不能得到解决。
家兄和我各有一个杂物间购买指标,分别为d栋:27号、28号,四方公司告知面积共计约36平米左右(即每个约18平米)。在于四方公司协商安置之初,杂物间两个是拆迁条件之一。新合火星安置小区内有三栋安置房性质相同,分别为:d栋、f栋、e栋。在d栋房屋建设之初,发现d栋一层杂物间明显矮于f栋、e栋一层,交涉多次,一直没能得到合理解决。d栋建成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杂物间面积在多户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听说四方公司曾带人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与安置时告知的面积出入比较大,27号和28号杂物间被告知都只有13点多平米(共计:26个多平米)。因杂物间测量一事,四方公司事前并没通知我们或家人到场,所以面积数据是否真实,我们一直表示质疑,杂物间在高度和面积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我们曾提出,愿意再购买一个小杂物间,以补齐少出的面积部分,四方公司却以没有多余杂物间为由,不肯解决,之后得知,四方公司将多间杂物间出售给自己员工。为杂物间的事,多次与之协商,四方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商,致使我们的权益一再受到侵害
为支持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当时,我们对拆迁安置工作是积极配合的。我们只是普通百姓,只想维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
1. 要求四方公司尽快办理我们的房产证,这是它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2.房屋面积少出5.75平米部分要求以面补面或按该房屋的当前市场价予以经济补偿
3. d栋27、28号杂物间因四方公司多处违约违规,且定价过高,要求协商解决。
4.因四方公司多项违约,致使我三户安置房房屋产权证至今仍有未办理,要求给予我们合理的相应赔偿
请相关领导主持公道,事实求是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期盼能尽快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 致 !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您在信中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权证的问题。因你户未缴清款项,四方公司无法为您办理产权证过户到您名下。
二、关于房屋面积差5.75平方米的问题。整个火星镇和四方坪小区都是按照原缴纳的款项找补差价,您提出按现行市场价格补偿的要求不能满足。
三、新合安置小区d栋是按规划要求报建的,出让给你户的价格为186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市场价。另外房屋面积是由市房地局测绘队进行现场实测的,其测量结果是准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