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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不变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何半途而废?

2018-4-3 17:53:19发布28次查看
我是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蒋家冲组村民粟正斌,我家居住的地方是长沙县星沙镇最重要的粮食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连片、灌溉便利、旱涝保收。根据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的精神,长沙县政府给我家颁发了《土地承包使用证》和《山林证》。1996年又与万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我家承包的4.578亩耕地承包期限从1996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并颁发了编号为041201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宪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每年的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承包农民享有: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其他权利。并承担: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其他义务。  
从2009年4月起,我家承包的4.578亩耕地、3亩多水塘、3亩多山地被长沙县政府违法侵占了。长沙县政府至今没有取得征收集体土地的政府批文,就强行侵占我家的耕地、水塘、山林,还有宅基地。请问:
1、长沙县政府征收万明村6000亩基本农田,人工造湖是否合法?
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还有17年才到期,为何半途而废?长沙县政府是否应当赔偿?
3、违法征收补偿到村组的款项、发放标准是否应当公开?
4、征收过程中的村组腐败分子是否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5、农民要求村委会公开村级财务是否应当得到上级政府支持?
目前全党上下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作为最弱势、最需要关怀的农民,最基本的权益却得不到保护?党和政府都特别重视“三农”问题、粮食安全问题、“18亿亩耕地红线”问题。而我反映的上述问题难道不是问题?期待解决。
2013年9月29日
栗正斌同志:
    你的来信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收万明村6000亩农田及人工造湖是否合法的问题的答复
    2008年12月25日长沙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团结垸退田还湖工作,同时成立了长沙县退田还湖工作领导小组及指挥部。2009年2月松雅湖项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长县发改投【2009】5号),同年9月又经省发改委备案(湘发改农【2009】975号)通过。项目征收是按万明村实际地类和计税面积核算,该村截止2009年3月31日有农业人口3649人、独生子女434人,共有集体土地7536.993亩(其中水田4227.669亩、旱土156.7485亩、林地887.26亩、2275.2855亩其他土地,经星沙镇财政所查实该村共计计税耕地面积2988亩,经核算人均计税耕地面积0.732亩/人(计税面积指的是计征农业税的面积,不是实际耕地面积,万明村实际耕地面积为1.035亩/人,人均计税面积越少亩均补偿费越多),按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规定的标准,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年平均产值的7倍核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年平均产值的8倍核算,实际土地“两费”总和为17949551元,人均43960元/人。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何半途而废及是否赔偿问题的答复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由办证机关公告注销作废:1、承包方全部交回承包地的;2、承包方全部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占用的;3、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全部成员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承包除林地以外的土地的承包方家庭全部成员死亡的;4、承包期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长沙县政府应原万民村全村户主的申请,征收原万明村所有土地,并依相关政策进行了补偿,原万明村蒋家冲组全体户主签名册见附件一。
关于征收补偿到村组的款项、发放标准是否公开的答复
    1、万明村集体设施包干补偿严格按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和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水田按3000元/亩、旱土按1500元/亩、水塘按1800元/亩(不还塘)、林地按1000元/亩、其他农用地按1000包元/亩(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宅基地)包干补偿。
    2、组集体房屋、混泥土道路、青苗按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标准补偿。
   3、三杆迁移补偿按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偿1000元/亩到村组由村组包干使用,剩余部分用于杆线的拆除、迁移和恢复。
   4、涵管及其他水利设施都属于包干范围,不能另行补偿,桥梁本应属于包干补偿范围,拆迁部考虑到万明村情况特殊,撇洪渠较长较宽,桥梁多且投入大,经指挥部会议研究同意给予一定补偿,所有补偿资金全部以存折的方式发放。
    5、万明村村组集体资产补偿和土地“两费”补偿内容,在拆迁时已按政策规定向村组公示,2010年3月24日至4月22日,原万明村有12个村民组派出代表近百人次到松雅湖项目部财务室对本组集体资产补偿进行查证,参与查证的代表已签字认可。2010年7月,原万明村清帐小组在星沙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到松雅湖项目部财务室查证了村集体资产补偿和土地“两费”补偿内容。2011年10月22日,应万明村广大群众的要求,星沙街道办事处、松雅湖开发建设项目部联合在长沙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了万明村村组集体资产补偿和土地“两费”补偿内容,同时公布了万明村群众查证村组集体资产补偿和土地“两费”补偿的办法和程序,并将公示信息通过万明村群众工作站告知前来查询的万明村群众,公示时间长达一年。2013年8月26日,星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已出具各村民组组集体资产补偿总金额证明,供群众随时到万明村群众工作站查询。
关于征收中村组腐败分子是否受到法律制裁的答复
    2011年9月至10月,长沙县纪委、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针对松雅湖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调查组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依纪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查处。
    其中,万明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明均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开除党籍,收缴违纪金78.5万元;万明村原村委会主任宋树林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开除党籍,收缴违纪金77.5万元;万明村原村委会会计宋伟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被开除党籍,撤销杉仙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收缴违纪金10万元;万明村原村委会妇女主任林爱国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被开除党籍,收缴违纪金10万元;万明村原村委会治安主任柳奇良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被开除党籍,撤销望仙桥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收缴违纪金19万元;原万明机砖厂负责人杨奇辉因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原万明机砖厂负责人杨申正因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长沙明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正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五年,黄勇兵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39万元。
关于要求村委会公开村级财务上级是否支持的答复
    1、松雅湖项目部于2011年将原万明村集体设施补偿总金额及15个村民小组设施补偿总金额,在长沙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所有村民都可上网查询。
   2、星沙街道财政所以财务证明的方式,将每组的征收总收入进行公布,并交群工站。各组随时可以了解详情。
   3、目前松雅湖项目部正在设定村组集体账务查询程序,今后所有村民都可按设定程序查询。
长沙县松雅湖开发建设项目部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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