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0年9月25日进入长沙力高电器有限公司,至2011年3月31日至今有半年之久,在公司的半年里,公司从未与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也从未给我买过任何的保险,到3月29日对我进行了开除处理,至今未发我二月和三月二个月工资,我打电话给公司,公司说要我补交公司的损失,(因3月27日我做了一笔销售,公司就说我抢了别的销售人员的单,让公司损失了,但我有顾客的短息和通话录音为证,基本无此事),公司现在根本不理会,我多次与老板协商,老板都以各种借口推脱。希望政府给我作主,还我一个公道!
你好,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如长沙力高电器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可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