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芙蓉区合平村拆迁问题申诉
尊敬的长沙市政府领导:
你们好!首先我们全家对于长沙市的城市建设与规划表示坚决支持与拥护,我们全家现住址东岸乡合平村唐家园组,属隆平高科技园项目拆迁对象。2015年9月29日,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芙蓉区分局向我家下达了芙国土资腾[2015]第10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规定我家补偿总额为442232.39元,并要求10日内到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手续并腾出土地。
我家现有人口9人,已于1989分为两户。现有房屋一栋,批准建筑面积为276平米,系2002年危房改建,经村组、乡级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分管部门现场勘察批准危房原基改建,无其他住房。祖祖辈辈生活在此地的世居户,户主原属本集体农民后因工作积极表现突出获得提拔,转为非农户口,所有子女户籍均在隆平高科派出所也转为非农户口。两个儿子成家后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小孩且领取东岸乡计生办颁发的独生子女证,已纳入合平村独生子女的保障体系,独生子女保健费及补助均由本合平村计生办发放。结合我们实际情况,对限期腾地的陈述申辩如下:
1、房屋面积的认定
在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上登记房屋结构系砖木结构,量算面积为137.2平米,批准占地类型为老屋,随着人口自然增长居住面积有所增加的情况下,现房屋建筑276平米,系钢混结构楼房,此面积是经村组、乡各级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并符合国土政策经国土管理部门勘察并同意改建(确因政府控规 停办房屋审批手续而无房产证),且国家对于房产建筑面积的认定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我家虽无房产证但有建房批准文件。在房屋产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合法面积为何不被认定?
2、补偿安置问题
我们属于世居于合平村塘家园组,两个儿子成家且单独立了户,有独生子女证,户藉为合平村塘家园组,为什么独生子女却没有保障?自然增加的人口都属于第三个公告发布日之前补偿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人?
3、非农户、农户、半边户拆迁出入过大
国务院在2014年7月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颁发国发[2014]25号文,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4、如果非要区分农户与非农户的区别,芙政[2011]36号文撤销芙蓉区东岸乡建制并成立了街道办事处,而我们属于东湖街道办事处,合平村早就纳入了城市规划,既然我们的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为什么却又不按城市拆迁条例来拆迁呢?
5、在当下经济消费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我全家的居住水平却因拆迁而大大降低了,难道有政策规定个人住宅被征收而不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吗?自己建的房子住了大半辈子所有权都不属于自己吗?
6、实际困难
刘宇夫妇和刘辉夫妇均下岗,也没有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刘宇,刘伟未享受单位福利,希望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胡庆芝已年老,多病在身。为何对纯世居,他处无房,有独生证这些有利的条件视而不见,刘宇的儿子已经成年,并领了结婚证却无房居住,刘辉的儿子只有十岁拆迁补偿条件却差了农户的孩子一大截!
望各级领导能来现场办公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落实我家的拆迁补偿事宜,同时撤销芙国土资腾[2015]第10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区国土分局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安排专人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信件内容,来信人反映的是长沙市200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项目中胡庆芝户的情况。胡庆芝(430111193901160721),女,东湖街道办事处合平村唐家园组居民(非农户口),系刘德付遗孀,有一栋房屋位于芙蓉区东湖街道合平村唐家园组,在长沙市200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项目的红线范围内。2015年7月15日,该项目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胡庆芝户共有9人均为非农户口,房屋建筑面积为471平方米(合法面积为110.46平方米),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和该户1987年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详见附件),认定其房屋合法面积为110.46平方米,按照长政发〔2013〕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核算其房屋拆迁补偿款442232.39元;该户以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安置问题,拒绝在《征地拆迁房屋住户调查表》上签字,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协商做工作无果。2015年9月11日和28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分别向该户下达了《限期腾地告知书》(芙国土资告字[2015]第69号)和《限期腾地决定书》(芙国土资腾[2015]第100号),该户成员均因对拆迁补偿政策不满而拒绝腾地。
二、回复意见
1.关于房屋面积的认定问题。胡庆芝户在东湖街道合平村唐家园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1987年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认定的110.46平方米房屋合法面积;该户反映的2002年进行危房改建,批准建筑面积为276平方米的情况,却没有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书,不能认定其扩建房屋面积合法有效,对信访人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2.关于补偿安置的有关问题。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是根据农村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设施给予补偿,不是以房屋居住人口来核算补偿的。该户房屋在合平村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适应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在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中已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到位。信访人所提到的“独生子女保障”和“非农、农户、半边户拆迁出入过大”是对政策的误解,对信访人反映政策规定以外的问题,本机关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