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
我们是经营长沙市机场高速路户外广告的湖南几家资深广告公司,多年来为长沙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财税、就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创建湖南“省门第一路”的窗口形象出了一份力。08年创建文明城市时,对于有关部门整治机场高速路的户外广告的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我们就曾给您去信反映真实情况。
去年底省委周强书记视察长沙提出“关于长沙‘一点两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提质”的精神和指示,以提升长沙乃至湖南省的窗口品质,凸显长沙风貌。对于这个高瞻远瞩的展望,正是我们多年以来期盼的!我们由衷拥护!
2011年1月7号您根据周强书记的指示,在《关于黄花机场至市区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情况的汇报》的报告中提出:“第一步,开始环境卫生清理和拆除违章建筑、户外广告工作”部署,我们都很理解和支持。
但从1月16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黄花机场至市区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汇报》中我们却看到了长沙市有关部门作出的整治实施方案:“‘一点两线’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广告原则上全部拆除,重新统一规划设置…”,这和周强书记的指示以及您的部署发生了很大的偏差,这种“上下政令不通”、“歪曲领导指示”、“一刀切”和不保护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盲目作法,无疑是给我们几家拥有机场高速路合法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带来灭顶之灾!我们极为反对和不理解!我们的户外广告既符合《公路法》、《广告法》,并得到长沙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会议通过行政决议,也符合长沙市整体规划、取得长沙市国土局的国土证等个部门批准。手续如此齐备在全省乃至全国户外广告行业都是少有的,为什么这次方案还要原则上全部拆除?甚者在原位上重新规划设置?这严重地违反了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也会造成企业三千多万以上的投资浪费和大量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以及“拆塔”和“保塔”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长沙机场高速路违法户外广告作为“一线”整治、提质乱源之一,而造成机场高速路沿线户外广告乱的真正原因是04年后陆续违法、违章乱搭乱建的近六十个。正是因为这些违章物无序地乱建,严重影响了长沙乃至湖南“第一窗口”的形象。也给我们当年通过长沙市政府招商引资来建设机场高速路,作为回报而取得沿线户外广告合法经营权的几家广告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在周强书记提出“法制湖南”这一响亮口号的指引下,我们四家公司恳请长沙市政府关注和关心我们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持续发展和投资长沙基础建设的信心;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用科学的发展观治理长沙的广告业。我们也愿意以我们多年的行业经验和责任感,协助市各级部门在全省户外广告整体规划方面做些参谋、出一份力,为明天更美好的湖南而努力!
附件一、2002年第17次 《中共长沙市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
附件二、2002年10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机场高速沿线设置广告的批复》
附件三、长广办【2002】2号长沙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关于长沙机场高速沿线广告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附件四、长规发【2003】174号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长沙机场高速及雨花互通广告位设置情况的报告》
附件五、分辨长沙市机场高速路真假“李逵”的简单方法
附件六、长沙市机场高速沿线03年签订的四家广告公司合法的户外广告位置表
湖南省拓通广告有限公司 负责人:黎壮宇 电话:13907318010
湖南省一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 泉 电话:13973167595
湖南古德维斯广告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克尼 电话:13974979749
湖南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负责人:彭未艾 电话:13907486152
省级四家广告公司的朋友:您好!
您发送来的长信网字[2011]3813号关于四家广告公司要求在“黄花机场至市区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中保留其在机场高速沿线广告位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经与法规处共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8月24日,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向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提交了《关于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广告的请示》(长机场路发[2002]133号)以及具体规划定点方案。市规划局按照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的指示,根据中共长沙市委2002年第17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2]40号文及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具体情况,同意在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40个立柱式广告。并于2002年10月8日向市政府报告了上述意见(长规发[2002]100号)。同日,该局将上述意见告知了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长规函[2002]120号)。2002年10月18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向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批复(长广办[2002]2号):1、同意在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立柱式灯塔广告牌,在收费站、亭设置路牌广告牌等两种形式广告。2、沿线广告塔数量为40个,一次性设置到位。具体位置见规划位置图。3、广告塔设置期限为叁年,即从2002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10日,到期自行拆除。若需延期设置,须提前1个月申请。4、广告塔单面宽18米,高6米,总高18米。5、因城市建设而需要改变设立地点或位置,应无条件服从。批复还对广告建设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问题、对广告设置的其他要求以及广告管理的办法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11月11日,市规划局同意将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的广告塔由40个调整为43个,并向市政府进行了报告(长规发[2003]174号)。2003年12月31日,国土部门根据2003年4月13日关于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长府阅[2003]19号)精神,对设置在林带租用地上的广告塔所占用的土地办理了征地手续,将这部分广告塔所占用土地的性质由租用地转为了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行政划拨用地。至此,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经市规划局同意设置的广告塔位为43个,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同意设置的广告塔位为40个。2005年10月28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同意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按长广办[2002]2号文件要求设置的广告位延期设置,有效期叁年,即从2005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11日(长广办[2005]4号)。2008年11月11日后,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未再取得续期设置审批手续。至2008年,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兄弟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自行设置或与相关广告公司(主要有湖南省拓通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一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古德维斯广告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设置等形式,实际共设置了户外广告设施85处(其中广告塔63处,护坡、天桥等位置广告牌22处)。在2008年全市户外广告整治活动中,拆除了部分广告牌。至目前为止,仍设置有93处户外广告设施。
二、法律意见
1、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设置或与相关广告公司共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认为均未经过审批擅自设置。
因为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起申请的主体为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也均是向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而非向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或)相关广告公司作出。因而,认定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或)相关广告公司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设置广告设施的申请,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无不妥。即使认可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将其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相应资产及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有效,即认可其中一部分广告设施的设置曾经过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同意或市规划局同意,但是,2008年11月11日后,相关当事人未再取得续期设置审批手续,按规定应自行拆除。因此,有关当事人在相应行政许可失效后仍对相关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使用、经营的行为应属擅自设置广告行为。
2、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设置或与相关广告公司共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中,未曾经过审批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从设置始起均为擅自设置。
3、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相关广告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在此类法律事件中,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为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应合同中给予相关广告公司10年或25年期限的承诺,是针对广告位置租赁、使用、经营权的,而非对设置广告设施进行行政许可的期限承诺,这是一种民事行为,而非相关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批行为。该公司也非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机关,并无相关审批权限。综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所有文件,无一对相关当事人有同意设置10年或25年之承诺。反而是明确了叁年期限,并要求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到期自行拆除,若需延期设置,须提前1个月申请。因此,即使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应合同中,超越其权利能力对相关广告公司作出承诺,也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我局对四家广告公司目前在机场沿线经营的广告牌采取拆除措施是合法的,如四家广告公司对我局依法采取的拆除行动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
1、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关系说明:(1)、四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2)、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系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子公司。(3)、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继。
2、中共长沙市委2002年第17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
3、《关于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广告的请示》(长机场路发[2002]133号)。
4、长规发[2002]100号文件。
5、长规函[2002]120号文件。
6、长广办[2002]2号文件。
7、长规发[2003]174号文件。
8、长府阅[2003]19号文件。
9、国土证复印件一份。
10、长广办[2005]4号文件。
11、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相关广告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
1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