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名彭红球,今年55岁,祖居望城县雷锋镇雷锋村杉树桥组,1990年由民办转为公办教师,父亲重病缠身六年,于2003年去世,母亲长病55年,于今年5月17日去世,他们花去医药费无数,致使家境贫寒。
现我户为雷高路拓改项目征迁户,项目启动量房时,我提出了我的唯一要求,世居非农安置问题,当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镇政府领导要求我开无房证明,我已将望城县国土局和长沙市国土局无房证明上交拆迁指挥部,签协议前,镇政府领导给我书面承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拆迁103号令以来,如有我户相同世居非农户既享受购房补助又有安置的,我户可同等享受,此承诺盖上了镇政府公章。镇党委书记同时承诺:只要高新区范围内有一户,彭红球就是第二户。实行103号令以来,高新区范围内东方红镇第七、第八期世居非农户都有享受,2011年6月24日长高新阅38号会议记要足以证明。
政府的承诺是庄严的、严肃的、可信的,应该是老百姓最值得信赖的,这也是我的希望,但是今天党的一级政府不履行承诺,把对老百姓的承诺当儿戏,玩弄老百姓于鼓掌之中,而高新区拆迁事务所称政府的承诺与其无关,把我以未按期拆迁告上法庭,法院裁定我房屋必须按期交拆迁事务所拆迁,天理何在?我一直相信党和政府是公正的,政府的承诺是可信的,也不相信“民不与官斗得”流言,故今天向领导请求主持公道,妥善解决我实际问题,以此为谢!急切希望领导关注!!!
长沙市高新区雷高路拓改项目拆迁户:彭红球
2011.10.3
彭红球:
你好!你发往“市长信箱”的“关于高新区雷高路拓改项目拆迁问题”的信函已收悉,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你户房屋位于高新区雷高路拓改雷锋镇段项目范围内,该项目于2010年8月正式启动。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你户于2010年12月10日与高新区拆迁事务所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和《残值收购协议》,协议约定你户的拆迁补偿款及残值收购款共计999382.4元。因你户未按协议约定拆迁腾地,拆迁事务所依法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关于你提出的“世居非农安置问题”,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在信函中提到了雷锋镇人民政府的承诺及“实施103号令以来,高新区范围内东方红镇第七、第八期世居非农户都既享受了购房补助又有安置”的问题:首先,根据长政发[2008]30号文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次,你提供的承诺是以雷锋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是附条件的信守型允诺,条件未成就时,允诺就不需履行;第三,经核实,麓谷七期、八期两个项目目前尚未进行安置,且未有你所述世居非农户既享受购房补助又有安置的情况存在。
现你户已于10月14日在法院调解下自动履行腾地义务,你户的拆迁补偿资金也已全部支付到位。在此对你户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配合与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回复!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