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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塘城管行为是否如同土匪

2018-4-3 6:30:23发布22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因为新开了一个店,在长沙县泉圹街道,泉圹a区27栋39号,因考虑到店面地理位置不在主路上,所以做了个灯箱放在我门面的台阶上(挨着门放,不占道,没下台阶)今天上午十点左右,有行政执法人员,开着执法车辆,二话不说,把我灯箱直接搬到车上,也不见任何一个罚没收据,没出示任何一种执法文件,开车而去,我店开了一个月,还真不知一个灯箱放在门口台阶上,影响到何人利益,或是影响到哪种市容市貌?若是真有红头文件,作为一个政府执法部门,为何没有一个通知,告知各门店严禁户外广告灯箱?而一味的收缴,没收,又无一纸收据,此行为是否涉嫌侵犯私人财产?与土匪何异?如此执法,与市政府倡导的文明城市是否背道而驰?
请市长或是各行政部门,给一满意答复,以堵攸攸之口
此致
敬礼
2017年6月22日
“追梦”网友:
您好!
您于2017年6月22日关于泉塘城管行为是否如同土匪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落地广告灯箱被扣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当天情况是泉塘街道泉塘社区居委会为迎接创建全国文明县城的检查,组织了一次前后街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邀请了我局直属分局泉塘中队联点泉塘社区的队员协助,在清理前社区干部不但对门店进行了宣传,并且在门店微信群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了宣讲。在清理中,对前后街一些无用杂物还有贵店及其余几户门店的违规广告落地灯箱进行了搬离,无用杂物进行了处理,而落地灯箱统一安置在社区指定的仓库内,等待门店经营商户的认领,目的就是在严格执法前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和规劝,希望各门店商户认识到自己擅自设置户外灯箱广告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立即改正,下不为例。
如果当天是我局直属分局泉塘中队组织的执法行动,我局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流程进行严格依法暂扣,暂扣物品将统一保管至中队仓库并予以立案和进一步的处理。在此,我局温馨提示,贵店擅自将落地广告灯箱置于店外,属于未取得户外广告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对违反规定的设置人进行处理,希望贵店能够知法、守法,勇于改正违法行为,文明经营,为创建文明县城贡献一份力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的服务电话是85252110。感谢您对长沙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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