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落实解决我家中国公民与本地公民同等分配征地款同等安置宅基地和同等补偿的申诉报告
尊敬的湖南省政府领导:
我名谢寿文,男,现年76岁,全家人口13个,事发2012年,因宁乡县玉煤大道修建工程征收我家责任制承包的自留山菜土一亩多,一直得不到征地款;拆迁儿子房屋我夫妇没得到宅基地的安置和补偿,还不能参加集体同等分配,把我家当外星人,白马桥政府对我栽赃陷害,对历史事实歪曲,不尊重历史不注重现实,不重证据,诡计百出,执法不公、腐败政策,乱作为,搬弄是非颠倒黑白,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剥夺我家公民权利,剥夺我家享受村民待遇的平等资格,剥夺我家衣食住行,侵犯公民自由,欺上压下,真不公平。
本人实属冤枉,敬请湖南省政府领导主持公道,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重证据、注重现实处理。请求当代包青天明察秋毫、清除害群之马、顺民意待民心,把我谢寿文安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里作为真正的公民、作为真正的农村村民、作为宁乡县白马桥政府领导下的白龙村真正的村民,解决是哪个组的居民,能参加集体公民同等分配征地款、同等安置宅基地和补偿,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平等资格。
我谢寿文出生于籍古居住在现住处农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是土生土养的真实农民,我70多岁的夫妇50多年的夫妻同艰苦共苦楚度日,现落得如此这般地步,在此间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只想见久违的太阳。今特请求湖南省政府领导百倍同情我的处境,依法解决我的特殊问题为感!
具体情况详见我的合理诉求何时休(网上有)
诉求人:谢寿文
电话:15973180859
2017年6月29日
附件1:关于对谢寿文林地权属、征地分配与八组、三组发生争议的调查报告.docx
附件2:关于请求纠正房屋拆迁补偿错误协议的报告.doc
附件3:关于请求纠正房屋拆迁补偿错误协议的报告.doc
附件4:合理诉求何时休.doc
附件5:谢楚强、张立志证明.jpg
附件6:谢楚强、张立志证明.jpg
附件7:林国平 曹文亮证明.png
关于谢寿文反映的问题,经我街道详细核实了解,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当事人谢寿文,系白马桥街道白龙社区居民。户口在白龙社区3组,但在白龙社区8组建房居住。现当事人谢寿文在土地改革时期,政府将谢寿文父母及兄妹安排在白龙村3组。1955年谢寿文母亲去世,1957年谢寿文父亲外出江西,1959年2月谢寿文兄妹也一同去了江西。1964年谢寿文夫妇回到宁乡,所以谢寿文父子没有参加1960年进行的“四固定”。回到宁乡后,政府安排谢寿文父子落户在白龙村3组。由于谢寿文父子之间的原因,谢寿文于1964年在白龙村8组建房居住,而未在3组建房与其父亲同住。现谢寿文在白龙村8组有2.5亩自留山已于1983年发放了《自留山林权证》,但该片山地在“四固定”时期就固定在白龙村8组,到现在未发生权属转移;另外《林权证》上也明确谢寿文在白龙村3组还有0.9亩的自留山,颁发《林权证》时8组群众不知情。2009年当事人谢寿文在扩建房屋时与白龙8组、9组发生纠纷,街道林业站组织白龙村村委会、白龙村3组、8组、9组组长和当事人召开了调解会,调解协议内容为:谢寿文所用8组、9组的林地归谢寿文管理、生产,但林地的所有权属归8组、9组。玉煤大道建设时,征收了谢寿文在8组的部分山地。因谢寿文的户口在3组,在收益分配上和8组有分歧,致使当事人谢寿文的征地款至今未分配下去。
2013年4月16日,白马桥街道组织召开了协调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点建议:
1、房屋宅基地及其他土地在未征收前仍旧归现使用人使用,谢寿文(含谢玉财)等拥有上述权利,但遇征收,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使用者谢寿文(含谢玉财)户外,不参与其他补偿款分配。
2、自留山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在未征收前仍归谢寿文使用和管理,征收后,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谢寿文。征收款中总面积2.5亩内的70%归谢寿文,30%归白龙村8组。其余超过林权证2.5亩之外部分征收款(指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全归白龙村8组。具体付款方法为:按每次征收面积将70%征地补偿款由白龙村委会直接支付给谢寿文或其家庭成员,累计付清2.5亩面积的征地款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参与分配。但每次征收款属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合法使用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谢寿文户,8组内其他土地分配谢寿文不再参与。
3、为有利纠纷调解,白龙村3组不要求分配权力。
当事人谢寿文及其家人对此次调解不予接受。
2013年9月29日,县联席办就此事再次召开会议,明确了5点解决意见:
1、由白马桥街道负责与村组协调,进行书面答复,各职能部门统一答复意见,支持谢寿文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无理诉求和抵制不当谋利。
2、玉煤大道建设征收谢寿文的自留山、菜土,尽管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白龙村3组与8组存在争议,但谢寿文持有2.5亩自留山林权证,其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为保证谢寿文的权益最大化,由白马桥街道负责做好工作,按征地补偿标准,将谢寿文的2.5亩林地征收款全额划至白龙村3组,按白龙村3组方案进行分配。但未取得8组同意之前,只能按照2013年4月16日形成的调解意见进行分配。
3、谢寿文提出的要求重新确认林权证四至范围内林地面积的诉求,不予支持。一是1983年核发林权证时,谢寿文对面积认定并无异议,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二是林地四至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变迁,原貌不清,无法恢复也无法进行确认和丈量,因此,林权证上登记的2.5亩是唯一合法面积。
4、谢寿文提出的其在茶场等集体土地上栽种树木多年,要求确认经营管理权的诉求,不予支持。由于茶场土地属于白龙村8组、9组集体所有,谢寿文既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更未征得白龙村8组、9组群众同意。至于谢寿文在此问题上提出的两条理由,一是家庭现有人口为13人,理应分足够面积的山林地,二是声称原个别大队干部已答应,将茶场的部分集体土地分给了谢寿文。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政策这两条都是站不住脚的。我县林地自上世纪定权发证后,几十年来没有调整变化,都是按原有人口分的山,发的林权证,并没有政策规定要按人口变更调整自留山;而作为原大队干部个人,未经集体讨论通过是没有权利处分集体土地的,所以不管其是否表态,没有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没有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定权发证,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既不能说明谢寿文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了土地经营管理权,也不能掩盖谢寿文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事实。
5、谢寿文如不服本处理意见,请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诉讼的,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对县联席会提出的以上5点意见当事人谢寿文及其家人也不接受。
2014年4月23日,白马桥街道又组织县信访援助中心、林业站、司法所、白龙村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谢寿文信访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对谢寿文《林权证》上的“四至”实地进行了确认,明确了界线,根据界线基本可以确定谢寿文自留山的面积没有超过2.5亩。5月27日,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法制办、白马桥街道和白龙村支村两委在县信访局再次召开谢寿文信访问题协调会,会议明确:1、谢寿文的《林权证》合法有效,在确定所有权归8组的基础之上,应保证谢寿文户2.5亩的风景林面积;2、对谢寿文户被征收的林地补偿款的分配,要按8组与谢寿文协商的分配方案进行。
2016年、2017年两年时间,白马桥街道多次召开谢寿文信访问题专题研究会,会上对谢寿文关于土地权属及征地分配问题按2014年4月23日及5月27日多部门联合协调会执行。对于当事人谢寿文夫妇提出的拆迁其儿子房屋没有得到宅基地安置和补偿的问题,因谢寿文有三个儿子,三个儿子在白龙村3组各有一栋集体土地手续的房子,而当时玉煤大道修建拆迁只拆了谢寿文小儿子一家人的一栋房子,现谢寿文大儿子及二儿子的房子都没有被征收,当时考虑到谢寿文夫妇住在大儿子和二儿子一起,所以在征收其小儿子的房子过程中没有考虑安置谢寿文夫妇,而谢寿文小儿子也不愿意其父母随他一起安置,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没有提出并签订了房屋征拆协议。现就谢寿文夫妇提出拆迁安置,白马桥街道同意安置谢寿文夫妇其中一个到其小儿子安置补偿中(因谢寿文有三个儿子,谢寿文夫妇的安置应随几个儿子的拆迁分开安置),在安置区安置一空60㎡宅基地,谢寿文提出60㎡不好建房,白马桥街道同意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另外多卖一空安置地给谢寿文。但谢寿文夫妇因不同意土地征收分配问题,也就没有同意安置方案。
白马桥街道在处理谢寿文夫妇土地征收分配及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前提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探讨,并多次多部门联合召开协调会,谢寿文报告中所涉及的诉求全部给予了答复,但当事人谢寿文不同意白马桥街道处理意见。白马桥街道会保证和保护辖区内群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力,同时也会保证和保护群众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但对于明显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不合理诉求,我们也会坚决拒绝,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特此答复。
白马桥街道办事处
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