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们是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新桥村民委员会的带头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号召的拆迁户,由于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成立的《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新桥村三四组安置房建设指挥部》下面简称指挥部(现在已经撤销)安置我们时克扣了我们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指标面积。但是指挥部却对还未出生的小孩规定增加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指标面积,甚至对还没有怀孕的夫妻都规定增加将来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指标面积。我们通过政策查询征地拆迁补偿等法规知道法律对我们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要增加的,省市计生委也是支持的。于是我们以此为依据,向马王堆街道办事处领导沟通,没想到没用,他们还嚣张的宣称“这是我们的搞法,你们去告吧,就是告到北京去也不会给你们指标面积”,马王堆街道办事处公然违背了法律、政策规定。希望领导替我们这些带头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号召的群众伸张正当权益,纠正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谢谢!
此致敬礼
报告人: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新桥村民委员会的独生子女父母黄强、卜志杰
附依据:
一、证据《关于新桥村三四组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05.7.28)及《安置方案》》共7页
可以证明新桥村委会的领导制定了方案,方案规定1、独生子女凭证增加一人安置面积,且独生子女与大龄青年不重复享受安置面积;2、凡2006年12月31日已满16岁至26岁的未婚男青年按大龄青年予以安置,房屋安置面积增加一人;3、超过26岁的男未婚青年按超大青年安置,房屋安置面积增加二人,且载明本方案由新桥村民委会负责解释。证据如下
二、证据《村安置3、4组独生子女的情况说明》共一页,此证据可以证明新桥村委会的领导规定“独生子女与大龄青年不重复享受”没有限制合法的独生子女增加安置面积。证据如下
三、证据《关于黄爱珍等独生子女户信访问题的答复》(市计委)共2页,此证据可以证明方案约定的正确解释是没有限制合法的独生子女户增加,并且还明确村民自治内容与政策不相违背才属有效内容,否则无效。证据如下
四、证据《关于请求批准马王堆新桥村三四组村民生活安置建房用地的报告》共一页,此证据可以证明当时三四组的独生子女优惠面积117人和大龄青年的优待面积53人已经经国土局批准了。证据如下
五、证据《关于黄爱珍等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函》,此证据证明指挥部只安置独生子女户83户(少安置117(报批)-83=34户)
六、证据《当事人安置协议》共5页,证据《新桥村三四组安置人口结构明细表》共10页,此两证据可以证明新桥村安置建设指挥部只给当事人增加大龄青年优待面积一人,却没有对当事人增加独生子女户的奖励指标安置面积一人,也没有对当事人增加拍卖土地的款项。证据如下
七、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明》共1页,此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符合增加大龄青年的优待安置面积一人、符合增加独生子户的奖励面积一人。证据如下
八、证据:《关于成立新桥三四组村民安置房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共2页,此证据可以证明是马王堆街道成立的指挥部,与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是指挥部的工作人员黄强;因指挥部是临时机构且已撤销,所以指挥部的责任就是马王堆街道的责任。证据如下
九、证据《关于对新桥村独生子女安置问题的答复》,此证据可以证明马王堆街道没有监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是街道的失职,并且此答复没有依据,因为街道没有提供新桥村制定方案的解释依据(本方案的解释责任是新桥村民委员会)。证据如下
因依据不能上传,如果需要依据,请联系黄爱珍、解美君,13874835065
黄爱珍同志:
你所反映的在新桥村拆迁安置过程中未享受到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多增加一人份额”的计生优惠政策一事,经区、街道两级有关部门多次调查研究,现将答复意见宣读如下:
1、安置方案的制定是合法的。经调查,新桥村三、四组拆迁安置方案是在广泛征求村民民意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全村可用土地资源实际情况,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计制定的,并且通过新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依法公示后,报请芙蓉区政府最终审定的,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2、安置方案的执行是合法的。《新桥村三四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第二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房屋安置面积,且独生子女与大龄青年不重复享受房屋安置面积”,此条款明确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并且在独生子女和大龄青年中将独生子女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在国家政策和村规民约中必然先执行国家政策然后才考虑村规民约。该方案执行时,你们已经非常清楚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自愿签署了安置协议,整个过程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我们认定你们已经正确理解安置方案并完全接受协议内容。
3、安置协议内容落实到位。根据双方签署的《新桥村三、四组自建房屋安置协议7—05号》协议内容,黄爱珍同志份额(含独生子女优惠份额和购买他人份额)已经全部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既然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合法的、安置协议规定的内容也已全部落实到位,因此你所反映的“在安置过程中未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诉求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