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报告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我黄心辉,男,汉族,现年68岁,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黄兴镇鹿芝岭村李家园组。
2014年8月20日上午11时,县拆违执法队伍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特申诉如下:
一、 拆房执法程序不合法
1、我所建的9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既不是仓库,又不是厂房,也不是楼房,而是农家杂屋,地基既不是粮田,也不是沃土,而是污水沟填制而成。有关部门事先又没有下达拆除通知,现场执法人员又不听取我的合理解释和政策陈述,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强行拆除,并扬言“拆错了,找政府赔”。
2、我已68岁了,老伴63岁,儿女又没有在家,我当场向拆房人员申诉:如果我建的生产用房属于违章建筑,我们自己撤,不须劳驾你们,我可以以党性保障。但他们不由分说,粗暴地强行拆除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在拆违过程中,拆违执法人员至始至终未向我们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也未阐明单位,粗暴地强行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拆掉,我们看到他们的制服和十多辆汽车,才知道他们是县拆违人员。
二、 我所建的生产用房是符合政策的
1、我系长沙绕城高速修建的腾地拆迁户,我原房屋占地面积155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100平方米,无违章建筑。我建的新房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在建生产用房面积90平方米,与原来房屋面积基本相符合,还约有减少,不存在违章建筑。
2、腾地拆迁与征收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腾地拆迁建房,建房前未发建房证,建房之后未发房产证,腾地拆迁户现有的房屋没有一个合法证明和依据。
这次强行拆除我在建的9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请问市长这种作法到底符合现行政策的哪条哪款?且与2014年7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发布会上“要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的精神相违背的,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请求政府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的粗暴行为,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申诉人:黄心辉
2014、8、21
写信人:
你好,来信已获悉,回复如下:
经查,信访人所反映的是鹿芝岭村李家园组毛敬民户违章搭建杂屋被拆除一事。毛敬民系长沙绕城高速拆迁户,其丈夫黄心辉及儿子黄维康均系非农业户口,目前只有一人农业户口。按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限额标准第1条的规定:使用耕地建房的,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限90平米。而该户在原有老屋被拆迁后于2010年重新选址在水田新建了一栋占地约140余平米的楼房,其主体楼房已经超面。2014年8月,该户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所建的楼房后新建占地约70平米的杂屋,2014年8月20日,在县国土局执法大队进行的日常土地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了该户的在建违建行为,并对该处在建违章建筑予以了现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