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某市一家零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司与长沙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保洁合同,对方为我卖场提供保洁服务,并开具了长沙市地税局所属的物业管理发票向我司报账,可是我本地的地方税务局来我司检查账务时,说对方开具的发票不能到我们这里来入账,说是跨区域开具了,可是我在《发票管理办法》里看到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我没有找到湖南省关于跨地区开具发票的区域的规定,这个区域是指本省、本市、还是本县呢?盼回复,谢谢!!
您好!
您所反映的长沙的物业公司在某市从事保洁业务开具物业发票的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因此该物业公司在某市保洁业务如果超过180天,应该到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经营地发票;如果是临时经营,应当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能使用长沙市的物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