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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检举及求助信

2018-4-1 1:33:57发布15次查看
拆迁检举及求助信
尊敬的张市长:
本人段婷,家住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雷锋村长田湾14组,是2012年9月启动的长沙职院项目的被征地农民,本人于2013年7月曾给您写过一封信,信件于2013年7月11号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予以回复,其回复中有很多严重失实,从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到现在拆迁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举行的两次协调会完全处于形式主义,对本人及家人所提出当然问题从来没有正面回应,明明存在的事实也竭力否认,甚至不间断的到我家威胁和恐吓,不论从行为上还是从思想上从来都没有丝毫为民服务之心。恳请市长您派人实地查证,本人所列以下几项完全是事实,未有任何欺骗和隐瞒。
我们家总共有四户,母亲彭利华和爷爷段和生一户,父亲于2012.02.05因病去世,姐姐段柳和姐夫及女儿一户,弟弟段宇根和弟媳及女儿一户,我和儿子一户,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本人及家人遭受严重不公平不公正对待,拆迁指挥部金胜利指挥长(现任雷锋镇镇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张立组长等)以姐姐肚子里的小孩相威胁迫使我们一家签订不公平不公正的补偿协议。(姐姐当时怀孕已6个月)其不公平不公正及违法违规行为体现如下:
1.姐姐段柳当时怀孕已6月,金胜利指挥长在2012.09.的拆迁动员会上明确表示怀孕6月其孕妇肚子里的小孩享受相关补偿政策是完全没有问题,当诱骗姐姐段柳上交户口本,身份证后金胜利指挥长及组长张立又改变当时的承诺,坚决肯定的说姐姐肚子里的小孩不能享受拆迁补偿的政策,姐姐段柳意识到被骗,故一直到现在也未交出结婚证,因为属于高龄产妇,又自然流产多次,不想威胁到肚子里的宝宝,姐姐段柳在红线外有宅基地,宅基地于多年前父亲帮忙整理出来,为一栋两层楼房,就申请不纳入拆迁补偿安置,在这之前已有本来要征收的并已提交相关材料后的多户被金胜利指挥长挪出征收安置之外,所以我们家考虑到实际情况也申请能挪出去,可金胜利指挥长却坚决不同意,硬要强制征收姐姐段柳一户。签订的拆迁协议中,有份只证明一处房屋的协议段柳本人未予以签订协议日期。我们全家4户签订协议时只有本人及家人签名,当时签订的拆迁协议明细尚未填写完整而且也没有拆迁指挥部官员当场签名,都是空白,拆迁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未当场给予本人及家人此拆迁协议,连复印件都没有,到现在本人及家人也未拿到该协议的复印件,金胜利指挥长作为当时的人大主席,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拆迁指挥部指挥长竟然出尔反尔,将老百姓的利益玩弄于鼓掌之中,其行为着实让人气愤,也让政府的公信力受损。被金胜利指挥长凭借主观意识随意将被征收人纳入及挪出拆迁安置对象在拆迁公示表中也有明显体现。
2.拆迁协议签订之前,有几户已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户跑到我家来,告诉我妈妈红砖房都是按900元/平米补偿的,要我们也这样要求。其中有几户是本人及家人的亲属,所以我们反复强调家里的红砖房也要和其他被拆迁户一样享受900元/平米,也要按历史老屋来补偿,拆迁指挥长金胜利指挥长及张立组长坚称绝对不存在此种补偿,并亲口承认刘学文家是因为水磨砖所以给予900元/平米,但是2013年2月《长沙市高新区门户网站长沙职院拆迁房屋及青苗补偿公示表》却足以证明金胜利指挥长及张立组长欺骗欺压人民群众,除本人及家人的红砖房未认定为历史老屋,其余的有红砖房的被拆迁户全被认定为历史老屋,有的被拆迁户家红砖房还被分作两户认定,给予两户的户外设施费用。历史老屋的认定也明显违反长沙市103号令相关政策。本人及家人多次与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在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竟然还是矢口否认,并三番五次上门以强制拆迁相威胁,更甚者找到姐姐及姐夫的单位领导,威胁其强制拆迁本人母亲及姐姐的房屋。几番周折找到金胜利指挥长与其协商,在弟弟段宇根询问主持会议的工作人员贵姓及职务时竟然被金胜利指挥长批评没素质,更扬言“快点搞,本人三点要去高新区开会”,开始协商时间为下午2点多,本人及家人就说既然您赶着开会那今天就先不谈了,金胜利指挥长却说“我又没请你们来,要走快走”甚至最后还先拍桌子,对本人及家人发态度。到目前为止相关工作人员未对此事予以正面回应,要不忽悠,要不就以强制拆除相威胁,起诉到望城区雷锋人民法庭,法庭的判决却让我和家人大感失望,在本人及家人提出补偿不公平,并出示了补偿不公平的证据,恳请法庭秉持公正予以判决,而判决书却是要求本人5日内自动拆除房子并返还补偿奖励,本人姐姐及母亲房屋的补偿款到今天为止没拿一分钱,都在拆迁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手中。2013年10月22日,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带着望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来我家,给我们发了一份所谓的司法拘留的预先告知书,2013年10月24日,望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及执行局,还有王镇长及几个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来我家,向我们询问了我们拒绝搬迁的原因以及发布10月27日前必须搬离否则强制拆除我们家房屋的公告,我向他们陈述了我的理由,也阐明了我的观点,对于法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在处于中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外力影响的前提下做出的公正判决和处理我们全家绝不阻拦,但是基于拆迁补偿严重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前提下,我们全家坚决拒绝主动搬迁,我们也愿意承担其一切损失。
3.本人父亲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从80年代后期开始从事养殖业,也靠着养殖猪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同是也艰难的完成我们三姊妹完成大学的学业,家里1000多平米的猪场承载的是我父亲一辈子的心血,拆迁启动前的几个月父亲因肺癌病逝,对于不喑世事的我们来说无疑是失去了我们的“天”,父亲在养猪方面经验丰富,2007年申请办理了工商登记证,同时也办理了税务登记证,连续几年缴纳了税收,并获得了当时望城县畜牧水产局的认可,补助了父亲5万元,2010年雷锋镇环境治理小组的何干部跑来我家,宣传环境治理,反复做爸爸的工作,那时候的父亲已患了肺癌,其实家里真的很困难,养猪是家里唯一的收入,可为了配合政府的工作,父亲母亲在反复向何干部确定不会影响房屋拆迁补偿时,毅然忍痛拆除了养殖设施,只得到了每平米30元的拆除设施奖励费用。真正等到拆迁时却被告知本人家养殖场是违章建筑,只能补给220元/平米,还说其他没有办理养殖证的养殖户只有100个平米给予220元,其余都给予的每平米40元,60元,或者80元,在此次拆迁项目里,同样的房子,同样没有办理相关临时用地手续,没有缴纳任何一项税收,不同的是生产的东西不一样,甚至有的所谓厂房从来不曾生产过任何一样东西,处于完全闲置的状态却能得到400元/平米的补偿,拆迁指挥部的回答是办理了相关手续,是生产车间,房子层高4米,按400元/平米,我们觉得很不解,本人家养殖场所有房屋全是层高4米,砖木结构,里面曾有完整的养殖设施,在如今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今天农民却被如此践踏,父亲的养猪场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养殖业也曾是望城的一项重要税收,为什么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农民的心血熟视无睹呢,更何况按照长沙市103号相关政策层高4米的企业用房,土木,砖木,砖混的补偿标准也没有400元/平米的,拆迁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所谓的办理了相关手续严重失实。
4.长沙职院拆迁项目中存在随意分户立户现象,将有多个子女的老人单独立为一户划到红线范围予以安置补偿,将只有1个独生子女的一户将独生子女本人予以划出征收安置补偿中,而将其独生子女证那份予以安置补偿,未征人却将独身子女身份予以征收,随意将一户中的一人调入另一户增加45平米/人合法面积增加相应补偿,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坚称两代才能成为一户,而在此征收项目中却存在一代人为一户的乱像,爷爷段和生于2013.3月过世,理应有笔安葬费,可拆迁指挥部张立组长却操两种说法,第一天和我叔叔说没有,而第二天跑到我们家来又说有,对于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自相矛盾的说法和做法本人及家人不解,在此种拆迁混乱局面里自行调整的的政策又何来公平公正一说,又是怎样做到公平公正的。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声称有相关政策为依据,至今为止都未予以出示,本人及家人也未在任何法律法规及政策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
5.拆迁协议签订之前金胜利指挥长将指挥长权利发挥得淋漓精致,随意承诺被拆迁户每户的大病补助及困难补助,数额从2万到10万不等,基本覆盖每户,没有重大疾病的被拆迁户拆迁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要求被拆迁户自行到医院开具假的医学证明文书,没有任何青苗的被拆迁户随意予以青苗补偿,数额几千到几万不等,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本人及家属提出质疑时,声称此类费用是有镇村干部,当地党员群众予以讨论确定,既然要讨论,要评定,为何金胜利指挥长却在还没有讨论,没有评定之前可以随意承诺呢,还可以任由下面的工作人员以假乱真呢?此次拆迁中真正真实的有多少。
6.本此拆迁安置项目中存在一户多基情况,拆迁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未按政策执行一户一基,更有被拆迁户向邻居透露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出资与其合伙盖房,从中分得数额达几十万补偿款。将青苗款数万元上在被拆迁户户头,要求钱到位时将其交给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
7.将改建了的红砖房将其归为已迁出户口多年的家属名下,认定房屋的合法性,予以900元/平米补偿,另补助户外设施费3万元,随意增加独生子女名额增加15.28万的安置补偿,虽确实是家庭特殊情况,但从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已明显违规,存在擅自增加补偿,有作假之嫌。
8.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擅自拖欠被拆迁户补偿款达一个多月,给予的答复是快过年了,明显违反103号令相关规定。.
9.在本人及家属提出补偿不公平时,相关工作人员组织了两次协调,一次是本人向市长信箱求助前,因金胜利指挥长忙及拍桌子而结束,另一次是在望城区雷锋人民法庭,对本人及家属提出的质疑,拆迁指挥部及高新区拆迁事务所均未予以正面回应,而后就是多次的威胁和恐吓,甚至在离本人家不到10米的距离让坟主来迁坟,想用这样的办法来逼迫我们主动搬离,本人及家属找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解决此问题,只要给我们合理的解释解决当前的争议,我们立马就搬,可无一领导到场,电话通知张立组长,他说他在开会,后110被拆迁指挥部叫到现场,开始还挺好,好言相劝,可接到一个电话后就说让迁坟的人迁,他调几十号人过来,促成矛盾升级,本人及家属对其工作表示质疑,人民警察有时候还是会受制于人而把老百姓的生死于不顾,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市长信箱回复我们时说我们冲击指挥部,说迁坟时我弟弟拿刀,拆迁指挥部确实在我弟弟不在家是强行拆除了他的房子,弟弟不主动拆的原因也是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补偿的严重不公平,迁坟那天当时我弟弟压根不在场,事情快结束时才回家,预加之罪,何患无词。
我们一家三姊妹是父母亲艰难的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我们从来没想过要为难政府,更没想过使用任何暴力手段,我们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受益人,从小生活在雷锋的故乡,对于此次拆迁补偿的争议本人及家属已多次向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提出,并向金胜利指挥长申请公开补偿协议,(金胜利指挥长动员会上承诺只要你想看别人签订的协议随时来,这项可以公开)可到今天本人及家属都未曾得到任何的正面回应,得到的就是无休止的威胁和恐吓,如果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觉得工作到位,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那么何不正正当当,坦坦荡汤的将其正面解决,为什么要反复使用非正常手段,难道强制拆除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了吗?在这里,本人及家属希望上级领导和政府能给我们做主,能还我们一个公道,被拆迁的我们家是用来扩建学校,培养新的一批又一批的大学生,这是件很伟大的事情,本人及家属理当全力支持。
段婷
2013.10.28.
段婷:
您于2013年10月28日反映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
你及姐姐段柳、弟弟段宇根,三人均已结婚生子。你与段宇根均将其配偶户口迁入雷锋镇雷锋村长田湾组,你家庭成员当时还有母亲彭利华、父亲段松柏(于2012年2月去世)、祖父段和生(于2013年3月去世)。为实现你家庭合法利益最大化,结合国土分户原则,并经你家庭成员同意,将你大户分成四小户进行拆迁,即段和生与彭利华为一户,户主彭利华;段柳与丈夫和女儿为一户,户主段柳;段婷与儿子为一户,户主段婷;段宇根与妻子女儿为一户,户主段宇根。
职院项目于2012年9月20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10月26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是在段柳小孩出生,办好上户、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手续的后一天才予以发布(段柳小孩2013年2月5日出生,国土分局2月6日发布项目实施公告),故段柳小孩是完全可以按政策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根本不存在诱骗、以小孩相威胁强制之说。同时段柳在职院红线外无合法房屋,故必须纳入本次拆迁。
考虑到你大户利益最大化,并经你家庭成员同意,将你大户分成四小户进行拆迁,按四小户进行协议签订,也是经过其家庭成员认可的。签订协议后,因资料需完善报审,故不能当场将协议给拆迁户,按照送审程序资料通过审核且各个部门均签字盖章以后才可返还一份给拆迁户,现协议资料已通过审核,协议已返还至工作组,拆迁户可以去工作组领取。
二、关于历史老屋认定等问题
历史老屋的补偿与认定不属于103号令的政策规定范围,其认定是由区征地办组织区国土分局、拆迁事务所三家单位组成联合认定小组,采取现场踏勘、查阅历史资料等方式予以确认被征拆房屋是否为1987年之前建成的历史老屋。如被征拆农户有新建房屋且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根据历史老屋的主体结构来补助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按历史老屋现有面积补助室外设施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房屋补偿费500元/㎡,装饰装修400元/㎡;土木结构房屋补偿费400元/㎡,装饰装修300元/㎡;户外设施最高给予4万元/栋的补偿,但要为整栋未进行改扩建或部分拆除),凡未认定为历史老屋的不能按上述标准补偿。联合认定小组5次前去现场进行查看,但一致认定被认定房屋不属于1987年之前建成的历史老屋。另外,老屋权属由拆迁户自行确定,放在哪一户名下拆迁都不改变补偿总金额。
至于你大户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认为签订的《协议》不公平公正,拒绝履行所签订《协议》的内容,此后,高新区拆迁事务所依法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结果以法院判决的结果为准。
三、关于养殖用房的补偿问题
养殖用房的性质认定和面积确认是由区征地办、区国土分局、拆迁事务所三家单位组成联合认定小组,现场按实进行认定,认定为养殖用房的房屋按220元/㎡给予补偿;基于最大利益化的考虑给予每户最多100㎡的补偿(如为有牲猪养殖证的养殖户,其用于牲猪养殖的房屋即养猪场均可按220元/㎡补偿)。超出100㎡房屋按自拆补助标准予以补偿:楼房80元/㎡、平房40元/㎡、棚屋20元/㎡;有经营手续、无用地手续但在生产的企业用房(房屋层高超过4米)根据主体结构价的80%予以补偿,即砖木结构企业用房的补偿标准为400元/㎡。
四、关于分立户等问题
你信中所反映的:?“有多个子女的老人单独立为一户的安置补偿”是说职院项目刘海华户。刘海华两个儿子为原职院按60号令拆迁安置的拆迁户,新建房屋不在本次拆迁红线内,且均办理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都未将刘海华及其妻子办入证中,即可视同国土分户分三户,故可将刘海华老人及妻子单独做为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及安置。?“将只有1个独生子女的一户将独生子女本人予以划出征收安置补偿外,而将父母及独生子女证纳入补偿安置”说的是职院项目留有才户。留有才育有一子留展,现在在部队服兵役,户籍已迁出,留展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属于本次拆迁安置对象,而独生子女证优待是由独生子女的父母和家庭享受,可在父方或母方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补偿也是如此。
至于你所说的“随意将一户中的一人调入另一户增加45平方米合法面积增加相应补偿的问题”。经我办调查走访后,并未发现此类情况,按政策无证认人的户型可以将父母分别和已婚子女合户计算合法面积。你祖父段和生,于2013年3月过世,按政策纳入社保的拆迁户可享受丧葬费,因彭利华户签订协议后没有及时倒房,因而不能纳入社保,所以不能享受丧葬费补助(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书倒房腾地、项目发布实施公告的下一个月起,可以纳入社保医保)。
五、关于大病、困难补助等问题
对拆迁户的大病、困难补助是高新区基于人性化考虑,对于确有困难、确有大病的适当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各拆迁户的具体补助金额,需拆迁户提供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由指挥部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视拆迁户具体情况予以初步确定,报总指挥部审批。你大户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指挥部提出了申请,你大户包含有四小户,均申请要按最高3万元/户给予补助,指挥部结合你户实际情况(爷爷年老有病、父亲去年因病去世、段柳刚刚生育等),副指挥长金胜利与村书记、指挥长唐鄂桥镇长及拆迁组长等相关人员共同商量后,同意给予你大户包含的四小户共十万元困难补助,在11月24日签订协议时由参与做思想工作的段松云、张伟、李坚韧、刘金余四人与金胜利副指挥长一起口头担保承诺,并明确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证明、书面报告等相关资料在倒房腾地后报区总指挥部审批。至于项目内的青苗补偿,是由区专业丈量组统一丈量面积,生产队队委会成员一并参加,对已丈量的在图上登记,据实按相应类别标准补偿,不存在随意补偿一说。
六、关于一户多基等问题
根据103号令等相关政策,合法面积认定按有证认证,无证认人的原则。一户多栋无证的情况,超合法面积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一户有证的情况按一户多栋有证给予结构、装修、户外三项补助。
你所反映的“指挥部工作人员与拆迁户合伙盖房,从中分得几十万补偿款;将青苗款数万元上在被拆迁户户头,要求钱到位时将其交给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经我办查实并未有此类情况,且我办工作人员几次与你联系,你也未提供任何相关线索。
七、关于指挥部工作人员拖欠补偿款的问题
拆迁户在签订协议后,资料上报总指挥部审核,无误后,由拆迁事务所计财处交银行打出存折,存折须在倒房腾地后交付给拆迁户,未倒房的不能发放存折。
八、关于迁坟等问题
你大户中的彭利华、段柳户因签订协议后拒绝倒房,在多次协调不成的情况下,高新区拆迁事务所对上述两户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不存在威胁和恐吓一说。职院项目于2013年3月28发布迁坟公告,7月1日,该项目拆迁户彭旭东亲戚来项目范围内正常迁坟,地点在彭利华家房屋前,段宇根知晓后,以家里的事没有处理好,没有搬家,会影响小孩等为由,极力阻拦正常迁坟。时值雷锋镇召开7.1表彰大会,指挥部工作人员除迁坟工作人员外都在参加会议。当遇到段宇根无理阻拦后,坟主向110报警,雷锋镇派出所接警后派出干警赶赴现场处置化解矛盾,平息事态,没有造成矛盾的升级。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高新区征地办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项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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