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卢静,女,身份证号为430121198903260027,原户口所在地为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现户口所在地为长沙县星沙街道星城社区,联系电话为18974808767。
申诉请求:补偿我小孩(彭紫涵,女,身份证号为430121200911270022,原户口所在地为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拆迁征收款。
申诉理由:我家原居住在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因2009年7月份修东九线,洋塘组上有部分村户可以代收(也就是申请拆迁)我家当时就是根据征收政策“103”号令代收的,我小孩于2009年11月27日出生后,就随我的户口落在长沙县星沙镇广生村洋塘组,为农业户口,2009年12月初不知为何又被当地派出所私自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我小孩(彭紫涵)一直没有享受到农转非的拆迁征收款。
居民: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您反映的情况,我街道高度重视。根据信息核实,卢静为原星沙街道广生村洋塘组居民,2009年参与拆迁,其女儿彭*涵要求补偿拆迁征收款一事,经社区工作人员与长沙县拆迁中心联系核实,其具体情况是:卢静,在东九路项目中参与拆迁,该项目为103号令进行征收,并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的拆迁第三公告,卢静签订拆迁协议日期为2009年7月3日,其女儿彭*涵于2009年11月27日出生,是在第三公告之后出生的,属于103号令新增人口,按政策不再享受拆迁补偿。
感谢您的来信。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6日
信访人: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拆迁人口的确定问题,我街道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进行了查实。卢静(女,身份证号码:43012119******0027)系原广生村洋塘组村名,2009年7月3日卢静户签订拆迁协议,参与103号令东九路项目拆迁,2009年11月27日卢静女儿彭*涵出生。?103号令东九线项目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拆迁第三公告。彭*涵系第三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系103号令新增人口,按政策不再享受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说明见附件。附件:《关于三公告发布后新增人口不纳入拆迁安置的依据》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一条及十三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确定的内容包括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等,这表明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确定是以三公告发布的时间节点为准;1、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兜底条款:本条例(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这说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的时间效力也是以三公告的发布时间为节点的,进一步表明三公告的发布时间是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对象予以确定的节点。2、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14﹞48号)第十一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为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进一步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也是以三公告的发布为时间节点的。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