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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拆迁放弃安置房的市政府能否安排安居房

2018-3-31 23:17:15发布17次查看
1999年长沙市五一路改扩,我家在沿江大道110号航运局宿舍离湘江大桥100米正好在拆迁范围,拆迁的安置地点是新开小区,因为我母亲有精神病人非常固执不愿意离开居住地,拆迁指挥部又不能给我们安排附近的安置房,最后在市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无条件同意了拆迁并且放弃了安置房,领取了当时按政策规定的1类地区拆迁补偿每个平方1700元,房产权证65个平方,共领取了9万8千元,然后在附近租房居住打算自行购附房,10来年过去了还是没买上房,我一家3口人我和我哥哥都差不多40岁了都末结婚还要照顾我母亲她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
我母亲是湖南省航运局退休职工姓名范翠兰 现户口所在地还是沿江大道110号
我想了解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能否安排安居房
fanang:
收到你的信件,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1999年五一路改扩拆迁中已经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现在就不能再要求产权调换方式来安排安置房。
二、根据《关于印发(试行)和(试行)的通知》(长房政发[2008]105号)文件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实行审批制度,其申请条件是: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3、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申请廉租住房实行审批制度,其申请条件是: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您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相关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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