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长沙县榔梨镇龙华村四组的居民朱桂芳,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土地征收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④“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3人户2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对于已办理建房证超出上述面积规定的按成本价处理。
男女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第五章财产权益
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我在榔梨镇龙华村生活了三十多年,我是户主,我和儿子为一户,就因为我结婚认定为外嫁女,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您好:
关于您说述事情,我们在调查后发现,关于外嫁女政策系龙华四组组上的村民自治约定。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如果您还有疑问,请具体咨询当地村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