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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2018-3-31 18:36:58发布11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一名长沙航空学校的退休职工,退休后在江西省萍乡市定居。现在因患病在萍乡市人民医院肿瘤科住院,共发生药费1万多元,因我年纪已大,不慎遗失了医药正式发票,为此我向萍乡医保局咨询过有关政策,萍乡的政策对于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遗失发票在年底的时候可以在调查事实属实后予以报销,而我现在向长沙医保局咨询后,他们不予报销,理由是没有政策,咨询时间是11月21日,恳请政府考虑我们退休职工的实际情况,在这种非正常原因下,我们也不想遗失发票,作为医保局应该考虑我们的正常需求,对我的医药费理应报销,这是我正常缴费后应享受的正常待遇,请政府为我们老百姓提供解决办法。
您好,首先祝您身体早日康复!关于您提到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请您对照《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文件》长医险【2001】8号《关于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看是否符合报销条件。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联系长沙市医保中心:0731-849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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