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2011年7月7日上午10时左右骑电动车从三一大道准备过银盘岭大桥,正在犹豫如何过桥的时候,我看见了远处有交警,于是我从在道路最右侧行驶来到了匝道上,准备询问交警如何到达桥上的非机动车道。交警告诉我如何过以后,要求检查我的电动车行驶证,由于是正牌而且以为是例行检查,我毫不犹豫的给了那位交警,突然从岗亭又冲出了一名交警,不问青红皂白就说罚五十块!我感到有些莫名其妙,怎么反倒被罚款!我认为只是交警的粗暴执法!作为人民公仆没有真正的做到为人民着想!执法没有一点人文关怀!只是想一罚而了之。文明城市评比的脚步越来越近,希望交警在勤于执法的同时能够更加多一点人性关怀,提高自身的素质,为文明城市评比添光增彩。最后,希望能把扣着的电动车行驶证还给我!希望城市多考虑环保便捷的自行车和电动车!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中,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五)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牌照;
(六)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超过十二周岁的人员。
您反映的民警没有服务意识的问题,我们已将该情况传达到开福区交警大队,同时我支队监察部门也将会督促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实行人性化服务,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使违法当事人心服口服。
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长沙市交警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