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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回复歪曲政策

2018-3-31 12:23:31发布16次查看
回复提出,长劳社发(2009)82号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实施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市人民政府103号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请看清楚,该规定是讲被征地农民,不是讲被征收房屋农民。1997年原长沙电厂只征收我家房屋,没有征收我家承包地,我是2012年望城区行政中心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区行政中心对征收房屋的安排社保,对征收全部承包地,以前征收房屋的不安排社保,是歪曲长劳社发(2009)82号文,违背市政府103号令,和物权法,社会保险法,国发(2004)28号文、(2006)31号文、国办发(2006)29号文、省政办发(2007)35号文, “以承包地换社保。”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的法律政策规定。伤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申请市政府重新审查。
敬请回复!
谢谢!
您好,市长信箱件我办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09年3月6日前,我区是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进行征收,安置模式为生产与生活安置。2009年3月6日后,我区按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进行征收,安置模式为货币安置与留地安置,对于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对于非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实行留地安置。两种政策实施阶段不同,实行安置模式也不同,根据《长沙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长劳社发【2009】82号中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实施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所以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实施以前已征收的农民不纳入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我区为提升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别实行《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望政办发【2010】20号,资金保障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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