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奇闻,未持有协议竞成被告
尊敬的市长同志,您好!对于房屋征收拆迁的报道屡见不鲜,今天我想向你们反映我房屋征收拆迁的天下奇闻,请你们对我的情况给予关注,并热切盼望您在百忙之中作出评论!
我叫张国良,家住湖南省宁乡县历经铺乡戴亭路13号。我和我爸爸共有一栋二层的民房,2010年应政策要求,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其本身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需征收我家的房子。2010年11月15日晚8点至16日凌晨4点,我(本人53岁)和我爸爸(73岁)在甲方数名工作人员的轮翻疲劳轰炸及我工作单位领导施压下,在一份只有赔偿总金额,其它有空白处未填写完成格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了名字,事后甲方没有给一份协议给我,并一直不谈付钱,我多次讨要,甲方置之不理。根据征收补偿的惯例,先补偿后拆迁,甲方未补偿,我就未搬迁。期间我一直在等待······
惊!惊!惊!两年后竞成被告
2012年4月17日,甲方竞以协议中第六条:“乙方必须在2010年11月15日以前腾空房屋和房屋的有关证件交由甲方注销”为由,告我不履行协议,赔偿滞纳金63208元。但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我只能去面对,因我当时坚信有理走遍天下,法律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司法的独立性······2012年4月17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间,我和我的家人心力绞脆,身心疲惫。其中的个人苦楚,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向你们诉说,期间我妈妈更加是病情恶化,屡次住院治疗。但我和我的家人都努力着,执著着,期待着法律的公平公正,一切都会过去的。然2012年8月2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我败诉,支持甲方诉求。面对这样的结果我犹遭五雷轰顶般,我内心有几个疑问,请教市长同志:
1、协议中要求我在2010年11月15日以前腾空房屋,试问一下,我签字日期为2010年11月16日凌晨4点,这是我等普通老百姓能做到的吗?不,不止我一个普通人不能做到,恐怕只要是地球人都做不到吧?真是无人性的协议,何来履行之说???无效协议,霸王协议,纯属无稽之谈,不知甲方以这样的要求来告我不履行协议,这不简直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法院难道真的就能采信甲方在庭上说的这为笔误吗?如果说这是一个笔误,我也可以说我在协议是签字是写错了地方,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甲方以这一点为诉求点,一个如此明显的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法院如何能判之有理????
2、根据协议第三条,“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签订协议审核后付50%”,甲方自2010年11月15日至今未支付我一分钱,凭什么要求我腾房?这合理吗?这合法吗?难道甲方在玩完空白合同之后又玩“空手套白狼”?协议中明确的规定,甲方必须先付我补偿金额的50%,并且拆迁法中也有规定“先补偿后拆迁”,甲方不作为在先,我何来相应的义务去履行协议腾空房屋给甲方?甲方有何资格来告我未履行协议,甲方本身都没有先履行协议,我何来履行协议???这简直是强盗行为。我相信天下之人,只要眼睛雪亮,智商正常,都会认为甲方你自己既未行动,何来要求我来行动???市长同志,假如非亲非故的人要你家来拿价值100万左右的东西,他没有付任何等额的有偿物给你,你会让他先拿走吗?我相信,大家的回答都是不可以的。既然这样,甲方又有何理由来告我不履行协议呢???
3、我觉得还有重要的一点,根据协议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一份”,直到如今作为乙方的我都未有一份当时签订的正式协议。在法庭上甲方承认当时我们签订的为格式空白协议,需填写的地方事后由甲方填写的,具体内容我不知晓。说到这里,我不禁想问一下各位朋友,如当时签订协议相关需填写的地方为格式空白协议,此协议是否有效???此协议能否称为阴阳协议???后来甲方填写的协议我们一直未有看过和收到,现在我能看到的协议为开庭时法院给的复印件。如果这样说来,两个当事人其中一个当事人没有协议,他完全不知道协议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何来执行?何来履行协议的能力??退一万步讲,现在我不能履行协议,是甲方有过错在先,协议都未给我,我又不是你肚里的蛔虫,怎么知道,怎样去履行???这不是很好笑吗?就如你要我去干活,但没有告诉我怎样做,我的活怎么会做得好,怎么会完成得了???
身边的朋友,也有对我这样说的,老张,你就算了,我们一介草夫,一介普通百姓,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如果司法真的独立,综上所述的几点,你的官司不会输,但也许只要政府干预,就算你有再多的理,你也只能输;也有朋友对我说,自古以来,百姓与政府部门的官司,绝大部分都是百姓难赢。我这些都知道,螳臂挡车,自不量力,蜉蝣撼不了大树,我身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只求一个公正,公平,透明,合理,以事实为根据的判决,难道难于蜀道上青天吗?就算万一真的无可诉求,我也将和我的家人与房屋一起共进退,没有办法,无路可走!!!!!
如不真实可负法律责任!联系电话:13873157035
发帖人张国良系历经铺乡金南社区戴亭路13号居民,和其父张益军共有一栋两层国有房屋,属于宁乡县滨江公园及群英垸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用地范围,张国良户、张益军户已在2010年11月15日与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协议。根据发帖所提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现就网民“足球场”提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答复:
1、关于协议签定时间和腾空房屋时间的问题。根据当时拆迁指挥部的规定,对在2010年11月15日24时前签订协议并按时腾退的,给予每户壹万元奖励,过期不再进行奖励。之前张国良户因为四次协商未果,在2010年11月15日晚上再次进行协商,张家提出要享受此次的奖励,同意协议签订后立即搬迁腾空房屋,协议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
2、关于张国良提出“2010年11月15日至今未付一分钱”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项目载体单位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良父子在协议签订后,多次通知前来领款,但张家父子既不领款,也不腾退房屋,一直未履行协议,而其他同批次的拆迁户都已全部领款并履行了协议。在多次通知后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张国良户的房屋协议拆迁款专户储存,因此这属于他们自己不来领取,责任在张国良本人。
3、关于签订空白协议一事,也是不成立的。国有房屋拆迁协议是格式协议,工作人员在张国良户房屋拆迁过程中,多次与其协商,就房屋基本情况、拆迁事项、拆迁金额以及合同事项都达成了一致,双方无异议,张国良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并不存在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一说。也不能作为张国良不履行协议的理由。
目前,张国良户及张益军户与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已于2013年8月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宁乡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如下判决:1、张国良、张益军与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滨2010100号)协议合法有效;2、限张国良、张益军两户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房屋。现张国良、张益军两户已于2013年8月19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将会给发帖人和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公平合法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