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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女职工退休问题

2018-3-31 11:53:30发布10次查看
胡市长您好:
冒昧打扰,算是恳求。
我是原长沙市花纸印刷厂破产企业的女职工,今年51岁。企业于2004年3月依法破产,关门走人。根据企业改制政策,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即可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养保、医保等费用提留至退休,当时我巳年满四十岁,即进入协保。2013年元月,我已达退休年龄,但多次前往市人社局办理,却被拒办,理由是根据2006年省人社厅文件,一直在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视同女干部,需五十五岁退休。
一、我所在企业从九十代年中期起就停产,早已无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之分,更何况我虽曾在企业管理岗位“以工代干”,多次有过转干的请求,却一直没能实现;而今企业破产了,我退休了,却说我是干部!
二、企业破产改制时已按当时政策提留了各项费用(含协保人员费用),当时的市劳动局相关人员也参与了专题审核会议,协保人员按年龄以提留十年费用为上限,十年之后按政策理应办理退休手续。如今本人已达退休年龄,劳动部门却拒办,请问人社部门为什么不尊重历史事实,不执行原时点政策,而要用后面政策来解决前面的问题?
三、我们企业2004年就宣告破产了,省里女管理人员五十五岁退休的文件却是2006年岀台,二者之间有何选择事理,我百思不解。
四、目前企业法人主体已消亡,我却成了干部,剩下这五年谁来为我续缴!这不是取闹,这只是一种生存诉求!
2012年13号市长办公会议第2条第4款提岀,要求市人社局就此问题拿岀处理意见,我多次找到人社局反映情况,他们回复等省里文件岀台,时间过去一年多了,省里政策未岀台,市人社局又没拿岀具体处理办法,叫我去敲谁的门!在中央、省、市一再强调民本民生,老百姓的事就是大事的今天,相关职能部门还是这样有令不行,相互等待推诿,并非为民办实事的作法,令人心寒!
到龄退休,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我并不想赶什么“民生民本”的热闹,只是被逼无奈之下,我才向上投诉,希望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企业改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府行为,该政府承担的,不该朝令夕改,更不该用后面的政策去处理历史巳形成的事实。
此情切切,此盼殷殷!
原长沙市花纸印刷厂职工
刘霞
2014年3月30日
联系电话:13647481768
您好,经审核档案,您1979年9月至1981年12月在湖南省工艺美术学校读书,1981年12月分配到长沙市花纸印刷厂工作。(期间1987年7月至1990年7月在湖南省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读夜大)。1981年12月至1982年6月在长沙市花纸印刷厂制版车间从事制版工作,属一线生产岗位,1982年6月至1983年8月在厂工会专干,1983年8月至2004年3月在厂办公室、职教科、党办、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曾先后担任厂团委书记、副书记、党办主任、组宣科科长、纪检监察专干等职务,均属管理岗位。根据《湖南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三条第(十)小条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在岗时所从事的管理岗位长于工人岗位,在省厅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您55周岁才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请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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