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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押事故车辆4个月,请求救助

2017-11-9 14:03:24发布95次查看
本人宋文波,湖南益阳人,我于2011年4月2日上午11时左右驾驶湘h38680货车由宁乡沿煤灰线往灰山港方向行驶,至宁乡县双龙村贺新村家门口弯道路段时,被一辆超速相对行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撞击,导致我车左后轮爆损,大桥扭曲变形,对方车辆左前部损毁(因对方车速过快,相撞后对方车辆在反作用力下,反弹至后面水沟边沿上,尾部损坏)。事发后,我立即拨打宁乡县的报警电话,但交警在三小时后才到达现场,其间,事故对方(湘h5lh59丰田车主刘宏,桃江县灰山港人)清理了现场,把相关的散落物等捡走。
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被扣押至宁乡交警队,对方车主刘宏住院治疗,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刘宏总共用去六千元,我共支付费用9800元)。10天后,刘宏出院到交警大队领走丰田车,我当即提出了异议,但办案民警袁国军未与理会,反倒“做”我的工作,说对方提出没有超速,如果我方认为他超速的话,就要出钱做超速检测,如果真测出对方超速的话,费用就由对方退还给我。后来经过专业部门检测鉴定,刘宏系超速行驶,但办案民警袁国军拒不履行之前的承诺,并没有将3200元检测费用赔还给我。4月28日,即事故发生26天后,办案民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滑稽的是,我车明明是左后轮撞击受损的,事故认定书上却载明的是“货车右侧”,由此可见,办案人员之草率,如果授予其更大的执法权限,但愿其不至于会草菅人命)。5月24日,民警袁国军找我作询问笔录,要求我只签名,不签日期,被我当场拒绝,我在询问笔录上载明了询问时间“2011年5月24日”。
事故发生后,我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到交警大队提取事故车辆拍照并作初步定损,定损结果为对方的丰田车损失约为5万元左右。至今,对方车主刘宏未按照程序到指定的专业机构定损,而是自行将车辆移送至丰田4s店,例出了17万余元的车损清单,事实上,刘宏于三个多月前购置的新车,也只有18万余元。新车使用后应当折旧,撞坏后也还有残值(丰田车的发动机和大梁均未受损),这样算下来,该车顶多也只值十多万了,他却提出了17万的车损,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至今,事故发生四个多月了,对方拒不做指定的正规车辆评估检验,交警队也拒不放行我方营运车辆,至使本人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我这数年来就是凭这货车养家糊口,现在一下断了生活来源,把我一家人陷入了绝境。我于2011年7月29日与几位亲友去宁乡县交警大队请求放行被扣车辆,当时办案民警不在队里,我就拨打了他的手机,几次均无人接听,无奈之下,我们只得找交警大队分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曾泽军,曾队长回复是他们扣车是合法的,至于我们提出的“合法依据”是什么,他未予解答。再后来,我们找到了教导员,他在了解情况后,当面拨打了办案民警袁国军的电话,指出其不在规定期限内责令对方车辆作损失评估,又拒不放行车辆是错误的。周教导员给我们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并承诺会尽快给出答复。但事发已经四个多月了,车辆被违法扣押,我们全家了无生计,我只得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请求有关职能部门督查处理。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1、该事故对方车主刘宏就此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经立案受理,并向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了冻结财产法律文书,要求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放行宋文波所被扣留的车辆,必须按法院的决定执行。
2、扣留宋文波车辆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有责任的一方应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扣留事故车辆。之所以扣留4个月之久,是因为宋文波一直拒按提供足额的有效担保。
3、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已经过市局交警支队复议。
4、8月15日,赫山区人民法院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庭外调解,达成了协议,由宋文波赔偿刘宏11万元等,并通知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放车,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赫山区人民法院书函将宋文波被扣车辆放行,此事圆满解决。
5、此事故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是:(1)鉴定结论在送达当事人时,未签署送达回证;(2)财产损失较大(达到10多万元),多次调解无效,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法院起诉,将案件移关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在以后工作中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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