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2013年2月25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左右,本人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经过五一大道迎宾路口(原省政府大院北门对面),被长沙市芙蓉区交警大队以无车牌驾驶为由扣押电动车一辆并当场出具编号为150605641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同时,芙蓉区交警大队还扣押了大批其他车主的电动车。
这是本人及家属第四次被长沙市交警部门扣押同一辆电动车,之前的2012年下半年,长沙市雨花区交警大队和芙蓉区交警大队曾先后在芙蓉路、城南路、人民路以无车牌驾驶为由三次扣押本人的电动车。前三次事发之后,都是由本人家属带处罚书前往交警部门停车场缴纳了各种巧立名目的罚款(每次150元—200元)后方能领回车辆。
过程中,我们发现: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以执法为由经常性的组织大批人力、物力查扣电动车并罚款,涉事车辆数以万计。据悉,长沙市总共有近50万辆电动车,其中大部分均没有领取车牌并且事实上根本就无法领取车牌。交警部门总是以文明创建为由查扣电动车并在实施罚款后又退还电动车,如此周而复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谓有关电动车违章上路行驶的问题。
迄今为止,长沙交警部门尚未通过媒体发布有关禁止电动车(或者无牌电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的公告和通知,国家、省市人大和政府更没有制定、颁布有关禁止电动车上路行驶并授权交警部门查扣电动车和实施罚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依据,市民(尤其是电动车车主)普遍认为:长沙交警部门执法的目的并非依法纠正交通违章,亦并非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车上路行驶,他们是以文明创建为幌子和借口,其根本目的在于罚款创收!显然,这是治标不治本、劳民伤财的蹩脚行政行为,有违法行政之嫌疑,也是不得人心的,是普遍存在于长沙交警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
再者,我们要问:交警部门对电动车车主实施的数以百万计的大量罚款,到底给了谁?有没有如实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国库)呢?
据此,我们强烈呼吁和请求市政府、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交警部门可能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不正之风予以监督、检查,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给长沙市民一个合法合理解决电动车上路行驶问题的根本出路和方法!
长沙市民
2013年2月25日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如果您的电动车没有办理车牌或因车型不符无法办理车牌,建议您不要再驾驶上路。您可以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型,到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或所属车管分所办理上牌。您可以在长沙公安交警官方网站:http://www.hncsjj.gov.cn,车管专栏查询长沙市可以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动车品牌型号。
长沙市交警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依法对无牌电动车进行查处。该《若干规定》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批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且,长沙交警部门早于2009年规定实施前就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发布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2009年5月1日前已购电动车,其所有人应凭合法有效资料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备案手续,领取编号牌。2009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车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和发放编号牌。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