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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引进人才政策的建议

2018-3-31 6:21:58发布11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这是我给您写的第二封信!
我2009年7月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毕业,2009年7月17日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7801所签定合同,纳入到长沙市万名人才引进计划。
2010年11月2日,单位通知我前往市人才服务代理部领取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该代理部工作人员在我领取银行卡后又将卡要回,理由是我前几天辞职了(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因此暂扣我的银行卡,也就是暂扣发放给我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1.我对人才引进政策有以下不解:我与7801所签定6年合同,单位给我发放6000元安家费,直至2010年10月28日单位正式通知我准予我辞职,我在长沙工作服务15个月(应得1333元),因此我辞职时退还单位安家费4667元。单位是按我工作服务期发放的安家费,而长沙市对此政策不明确,这是我最大的疑惑。
2.我于2008年10月就与7801所签定就业意向协议, 2009年7月17日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7801所签定劳动合同,2010年10月28日单位正式通知我准予我辞职,以此计算,我在长沙的工作服务期限是1年零3个月。
2.长沙市人才引进的政府职能部门于2010年10月初到7801所复核相关情况,当时我在岗,并通过了复核,而之前一年多审核都没有问题。我的档案和户籍现都还在长沙。
3.根据长发办[2009]52号文件第六,八,九,十三,十四条基本可处理我的这种情况,
特别是十三条,应理解为:正式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不再保留引进人才以后的相关待遇,因此应该发还暂扣我的银行卡,发还给暂扣的一年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4.根据长发办的相关文件,安家费满一年就应发放一年的钱,在2010年11月2号为止,
在我与7801所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安家费已拨付到我个人帐号,完全在合同期内,我应在合同期内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这种情形类于工作未满三年但已领取安家费,那是不是也要收回已发放的相关费用,希望给出解释。
5.安家费和相关优惠政策按劳动者工作服务期发放合乎劳动法,合乎清理,合法合理。
如果政府政策明确我这种情况不应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我个人没有异议,无条件服从。不至于出现通知我去领取又不让我领取的尴尬现象,也能使更多的人更加明确和理解长沙市的人才引进政策,关注和支持长沙市的人才引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阅读我的信件!
严宇 2010年11月4号于长沙
yanyu0832网友:
你好!首先衷心感谢你就我市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你反映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相关政策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长办发【2009】39号文件《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计划》中的总体目标为:面向国内“211工程”尤其“985工程”重点大学,特别是整体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大学和专业特色鲜明的多学科型大学,引进和储备应届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优秀本科生10000名;长办发【2009】18号文件《长沙关于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引进储备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生、硕士生给予安家补助,其标准为博士生6万元/人、硕士生3万元/人,分三年逐步到位”。目前,个人优惠政策已兑现的对象是通过资格认定且在岗的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您这种情况我们已向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在统筹考虑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本着兼顾公平、不引起连锁反应的原则,最后确定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新的调整政策出台之前,暂时不兑现优惠政策。我们拟于近期对服务年限超过一年以上且已离职的优秀青年人才有关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的调整政策出台之后,我们将及时与您联系,希望您能够谅解。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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