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市长:
近年来,由于日益重视居住和生活品质,出现了一些误以为容积率越高品质就必然越低的错误的规划思想及其实践,造成土地利用效率偏低、盘活改造困难、生活配套做不起来、旺不起来、出行距离被人为拉长、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加突出并导致小车使用率不断被迫升高等严重的问题,且越来越普遍。然而,在这些问题之下,却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人,继续错误的把高容积率等同于低品质,等同于拥挤、肮脏、恶臭、贫民窟,等同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压力巨大,没有能够看到高容积率所带来的步行距离短、生活居住方便、有利于提高轨道交通建设经济可行性及投资回报、有利于建设绿色环保节能的新型城区、有利于为城郊节约更多农地及未利用地的巨大潜质。
在一味追求低容积率的国内普遍趋势下,城市实际上是以比之前更快的速度在摊大饼,居住变得越来越不方便,小车使用率变得越来越高,在低容积率的新城新区,没有小车寸步难行,公交线路所对应的有限的人口密度又使得经济可行性较差,如此恶性循环,所谓“两型”的新城区实际上既不低碳也不环保,反而更加依靠高密度碳排放的小车。同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管网建设,也被迫铺得更大、更长、更宽,建设过程中及之后的资源和能源浪费日益严重。
更有甚者,误以为压低容积率就可以拯救楼市,就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商品房数量的供给,殊不知由于抬高了楼面地价成本,同时也从人性尺度及经济性上恶化了生产生活的空间配套潜力,其结果,往往造成新城新区的投资回收压力更大,而同时低容积率的楼盘却由于楼面地价成本过高、生产生活配套做不起来更旺不起来而在购房者日趋理性的情况下更加卖不出去,结果反而使得政府的土地财政状况更为恶化,同时楼市从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更为糟糕。
在这种情况下,长沙应发扬“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精神,不要也跟在其他城市后面,一味追求更低的容积率,并误以为这就是高品质、两型低碳生活的唯一途径甚至不二法门。
对规定的若干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包括:
1. 将一、二、三类强度区的居住地块容积率上限,分别调整为3.8, 3.0, 2.5;
2. 将一、二、三类强度区的商业地块容积率上限,分别调整为6,5,4;
3. 将高强度区的轨道交通站点半径从300米调整为800米;
4. 将高强度区的商住综合体中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占比,从不得超过40%,调整为不得超过60%;(现在商务建筑面积供应量越来越过剩,如果还一味追求高的商住比,将导致大量城市更新地块项目也会变得匮乏人气,甚至在经济上推不动)
5. 将高强度区的四类用地的上限容积率,从12,10,8,6分别调整为16,13,10,8;
6. 将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条款中,增设一条“工业研发综合配套用地”,容积率上限设置为8.0,但是同时基准地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商住综合用地的60%,且地块面积也需要设置相应上限;
7. 允许超高层建设项目的上限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及其他设计情况进行相应上调,但是,上调幅度居住用地最高不得超过30%,商业用地不得超过50%;
8. 允许建设项目因为属于棚户区改造、旧城更新等政策性质,而相应调整容积率上限,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60%,同时须满足配建街区公园、人行过街设施、社会停车设施、设置雕塑等公共工艺品等强化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的条件,并须按基准地价的相应比例补缴增值地价及城市规划配套费;
9. 允许建设项目因为属于重大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对象等性质,而相应调整容积率上限,并且可以与棚改、旧城更新等性质相叠加,但是,总的上调幅度最高不得超过60%,且同时须满足配建街区公园、人行过街设施、社会停车设施、设置雕塑等公共工艺品等强化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的条件,并须按基准地价的相应比例补缴增值地价及城市规划配套费;
10. 设立“容积率调整基金”。任何申请调整规划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均须在被批准后按照一定的标准(譬如规划新增建筑面积每平米缴纳200元)缴纳容积率规划调整费。费用以规定方式自动存入基金;基金除用于容积率调整的相关论证及工作费用外,还可用于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对周边受影响的对象(譬如在采光权、通风权等方面)予以公共补偿。
总之,不应带着有色眼镜、带着过强的成见来看待规划工作中的容积率问题,而完全值得好好利用容积率这一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关键杠杆,为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的规模及品质,做出应有的努力,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在实践中继续发展。
长沙应敢为人先,而绝不能亦步亦趋!
望胡市长重视这一建议!
您好,您关于容积率管理有关建议的来信收悉。《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正在进行公示,非常感谢对长沙城市规划管理的关注及关心,市规划局将在公示期满后,将搜集到的所有意见进行统筹分析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