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市长依法裁决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寿海,男,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淳口镇黄荆村石龙组人,身份证号:430123196406292259 电话:15616232118
申述对象:长沙市处理私有房屋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长私改办)
上访事由:
长私改办针对我外公许世雄房产冤案不做任何调查核实,草率地作出《关于对许世雄原私房改造房产复查结论的通知》(长私改遗通字[1995]82号)及《2010年私改字03答复》。严重违反了现行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此提出上诉。
事实陈述:
申请人之外公许世雄在生拥有的长沙市坡子街189号唯一住房。(原长沙市小西门外正街小正码头9号)因1956年患上精神病离开时未动锁门出屋,不幸的是一去不返,1959年病逝。上述房屋继承人许素娟成年时正逢文革之乱无法管理祖屋,直至改革开放进城管理时,该唯一住房已被人占住,并声称他已经买下该屋。无奈之下,许素娟只有上书请求市房产局解决,但事件始终没有进展。申请人于2008年找到长沙市房产管理局石书记,杨局长和下属单位长私改办范主任要求根据以下事实请求长私改办退还原房。
请求理由:
一、房屋改造档案纯属虚构伪造
有原始证据《土地证明见附件1》证明私改时许世雄虽被误划为地主成份,乡下仅有旱冲田4.13亩,亦限于自耕,以教书种田为生。社教时已更正为中农。乡下没有房屋,而长房产局档案中的《跃进规划见附件2》则称:“业主地主成份,人在乡下,符合改进条件,不留房”。长私改办至今无证据指出私改时许世雄除上述房屋外有其他房产。所以成分为中农的许世雄生前仅有48.28平方米唯一住房不可能被没收改造。那么针对上述房屋产生的改造档案纯属虚构伪造。
二、伪造档案《改造申请书见附件3》中没有任何有关业主的行为。
1.没有业主的亲笔签字;
2.没有业主的亲笔委拖书;
3.没有业主私改时出租给谁作何用途的证据及租约;
三、伪造档案附件4中上述房屋3层3间,59.27平方,而许世雄所有的房屋注册面积2.22方丈,折合48.28平方。
四、伪造档案(跃进规划见附件2)中房主本人意见一栏中的签名明显属于代签(与私房改造工作组复审栏中的签字笔迹一致)
五、根据私改时中央和地方法规,共产党没有制定过活人不准住房的政策。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的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长私改办理应根据改革开放后国家对私改错案的法规予以纠正。
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长私改办应撤销2014年5月10日前针对上述不属于私改范围的房产的裁定。根据上述房屋业主私改时家破人亡的特殊事实,作出依法发还原房并补偿继承人追查所造成的损失、返还被伪造档案纳入改造时长房产局所收上述房屋的租金。
上述事实铁证如山、理由充分,足以证明长私改办1995年和2010年做出的判定无效。长私改办理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退还原房并对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做出补偿,而长私改办目前死咬住明显的伪造档案不放,对我提出的以上事实不做任何调查并进行核实鉴定,这种行为只会激起民愤,造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肆意妄为,故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负面形象。
申请人:张寿海
日期:2014年7月25号
张寿海:
你反映许世雄长沙市坡子街189号私房改造房产的信访事项,已经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办公室审查,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复查。
5月9日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再次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了你反映的信访诉求,相关部门进行了政策宣传和集体答复。
